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國簡字第2號原 告 千大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律師被 告 高雄縣鳳山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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