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國簡字,95年度,2號
FSEV,95,鳳國簡,2,200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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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千大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律師
被   告 高雄縣鳳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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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