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075號原 告 甲○○被 告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乙○○縣長訴訟代理人 柯佑穎 林如怡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第二庭法 官 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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