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5年度,278號
KSBA,95,簡,278,200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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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278號
原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
代 表 人 甲○○廠長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葉菊蘭代理市長
上列原告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環署訴字第0950022300號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原處分即被告95年1月23日高巿府環土
處字第32-095-010001號處分書,載明受處分人為「中國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且上開訴願決定書,記載訴願人亦為「中國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均非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高雄煉油廠」。而本件原告既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亦非訴願決
定之訴願人,其提起本件訴訟,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茲命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第三庭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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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