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瑞陽即九如社區醫院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3,10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