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朝鍵
被 告 李珮婕原名李珮綺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04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1 日下午2 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1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 帳務查詢、信用卡債權計算書及信用卡帳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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