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6876號
KSEV,95,雄簡,6876,200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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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被   告 甲○原名李文方)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87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16日下午3 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參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 單明細查詢、歷史帳單、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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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