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互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同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許翠雯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976號給付工程款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下午3 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許翠雯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元作為調解方案,並請求對造不要計
息。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同意對造的調解方案,但請求對造於95年12月1 日前給付作
為調解方案。
相對人代理人
同意對造的調解方案。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12月1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陸仟
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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