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833號
KSDV,95,除,833,2006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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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景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5 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001 中,關於付款人「第一銀行楠梓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銀行梓本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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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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