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261號
KSDV,95,除,1261,200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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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被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4 月27日刊登 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單 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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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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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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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甲○○ │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60,000元 │94年5月30日 │AA0000000 │ │
│ │ │行美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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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