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07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程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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