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55號
原 告 世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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