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30988號
KSDV,95,票,30988,2006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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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098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之二
相 對 人 吳潘淑珍即寶慶企業社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23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7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5 年8 月2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
138,891 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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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