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93583號
債 權 人 石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勿寄現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