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93583號
KSDV,95,促,93583,200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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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93583號
債 權 人 石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勿寄現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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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安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