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88537號
KSDV,95,促,88537,2006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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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88537號
債 權 人 大唐御庭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乙○○住所地在屏東縣非屬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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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