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原 告 傑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
被 告 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