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ALE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ALEX BASIR)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ALEX BASIR)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期滿日期為101 年4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川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