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林呂錦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呂錦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呂錦雪因受刑人甲○○詐欺案 件,經依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而提出現 金具保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 停止羈押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繳納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件附卷可稽,惟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 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 刑人遵期於95年10月31日上午10時前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 屆期仍未帶同該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各該送達證書、拘票 、報告書及通知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是本件應將原繳 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