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5年度,2047號
KSDM,95,簡,2047,200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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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緝字第5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七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乙○○」之署名共陸枚及如附表一、二、三各該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因金融信用欠佳無法申請信用卡,遂基於詐取乙○ ○名義信用卡之不法所有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 意,未經乙○○本人同意或授權,即偽以乙○○名義,填 寫如附表六編號1 至3 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之私文書並於各 申請書上正卡持有人簽名乙欄偽簽「乙○○」署名各1 枚 ,繼而於如附表六編號1 至3 所示行使時間向各該銀行提 出申請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發卡銀行及乙○○本 人,以上開行使偽造「乙○○」名義信用卡申請書之方式 施用詐術,而誤認係乙○○本人申請信用卡,遂先後於附 表六編號1 至3 備註欄所示時間核發交付如備註欄所示各 該信用卡與甲○○甲○○因而向各該銀行詐取如附表七 編號4 至6 所示共3 張信用卡得手。甲○○詐得上開3 張 信用卡得手後,隨即各在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偽簽「乙○○」之署名1 枚,足以表示信用卡簽名者乙○ ○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七所示各該發卡銀行及乙○ ○本人。
(二)甲○○承前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概括犯意,持上開信用卡連續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 ,向附表一、二、三各該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持各該信 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乙○○」名義之私文書,向各該 刷卡特約商店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發卡銀行及乙 ○○本人,並使各該刷卡特約商店因甲○○以偽冒乙○○ 名義使用信用卡之方式,對之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以為 係乙○○本人刷卡消費,甲○○並均在各次消費之信用卡 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名,且在偽造乙○○本人為 上開各次消費金額之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後,均進而行使 該偽造乙○○名義消費之簽帳單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黃



乙○○本人、各該發卡銀行及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該 特約商店,且以此使用乙○○信用卡並冒乙○○名義簽帳 之詐術,使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特約商店誤認係乙○○ 本人前往消費,而交付甲○○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刷卡 消費金額之不詳品名、數量之商品財物。
(三)甲○○再承前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 表四、五、六所示時地,持如各附表所示偽冒乙○○名義 所取得之信用卡,經由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提款機向各該 銀行詐取預借現金之不正方法,由提款機之自動付款設備 詐得如附表四、五、六之上開各該編號所示預借金額之款 項,得款花用。
(四)嗣於92年11月21日11時34分許,前往高雄市國泰銀行四維 分行繳交信用卡帳單時,留下影象為警循線查獲。案經台 南市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部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惟補充、更正如下:
(一)本院卷附富邦銀行白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 用卡申請書。
(二)本院卷附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
(三)本院卷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95年9 月15日北富 信卡字第1074號函及所附信用卡消費紀錄。(四)本院卷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5年9 月8 日(95 )國世業控第2290號函及所附信用卡交易明細。(五)本院卷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95年10月19日北富 信卡字第1217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5年10 月18日(95)國世業控第2372號函,表示除附表一、二、 三之簽帳單偽造署押欄有特別標明者外,其餘簽帳單或 已於調閱期限、或未由發卡銀行留存保管而無法判斷各該 特約商店使用之簽帳單聯單樣式及其上留存持卡人簽名數 量。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前開行為後,刑法相關規定業經 總統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 規定自95年7 月1 日施行。職是,本件自應就被告行為前、 後相關法律有修正者,依前揭規定加以比較適用。茲說明如 下:
(一)按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法定本刑罰金刑部 分為1,000 元以下罰金,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 提高為2 至10倍(中華民國72年7 月27日司法院、行政院 令發布,並自72年8 月1 日起施行:「依戡亂時期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80年5 月6 日修正名稱為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及第3 條規定將刑法定有罰金各條 之罰金數額,均提高為10倍)。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 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 倍計算,換言之,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及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法定本刑 ,經折算為新臺幣後,均為新臺幣30,000元;而被告行為 後,依95年6 月14日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 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第1 項)。94 年1 月7 日刑法 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數額提高為30倍。但自72年 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 額提高為3 倍(第2項), 其立法理由謂:刑法24年施行後 ,為解決國民所得經濟水準已大幅提昇問題,有關罰金與 罰鍰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 幣條例」,除罰金以1 銀元折算3 元新臺幣外,並將72年 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10倍; 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亦即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 視前開情形分別提高為30倍或3 倍。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 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 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 提下,爰為第2 項規定等語。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自72 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間並無修正,而刑法第339 條 之2 第1 項之規定係於86年10月8日 所增定,是依據前揭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 2 項及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法定本刑,自95年7 月1 日 起,即均改為新臺幣30,000元,此均與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修訂前之數額並無不同。然再以被告行為後,修正後 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之下限為新台幣1,000 元 ,且以百元計算之;而依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之罰金刑下限,為銀元1 元,提高10倍後為銀元10元,換 算為新台幣30元;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 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罰



金刑規定。
(二)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 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 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 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 果,自屬法律變更。經查:本件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 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主觀上顯係各基於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客觀 上逐次實施數次行為而具連續性,進而侵害同性質之法益 ,惟因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 立成罪,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本得適用連續犯 規定而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惟因修正後 刑法刪除前開連續犯規定,以致被告前揭分別先後多次行 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之數次構成要件行為須依法分別論以數罪而併 罰之,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 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最 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採同一見解)。故本 件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作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三)再就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 規定,被告所犯上開3 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係 ,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依修正 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與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 3 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 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 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四)又被告於本件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 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 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及依前述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 額之貨幣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 倍計算,及 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 規定,依刑法第41 條 易科罰金者,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100 倍折算1 日,故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得



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 後,應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惟95年 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 、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 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 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 準。是本件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按被告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比較行為時及裁判時之法律 時,應就與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 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 適用新舊法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5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依前述關於罰金刑最低度、連續 犯、牽連犯及易科罰金等規定合併比較之結果,爰認修正 後刑法之罰金刑之最低度、連續犯、牽連犯及易科罰金等 相關規定對於被告均非有利,故應依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 作為本件被告論罪科刑之依據。
四、核被告甲○○偽冒乙○○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書而向各該銀 行提出行使而詐得各該銀行交付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信 用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又被告於上開信 用卡背面持卡簽名欄上偽造乙○○名義之私文書(參照最高 法院93年4 月13日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進而於如附表 一、二、三冒名使用信用卡時,行使上開偽造信用卡背面黃 文馨名義之私文書之行為,亦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前開犯罪事實(二)之冒用開乙 ○○名義信用卡刷卡消費簽帳取得財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再被告前開犯罪事實(三)之冒用乙○○ 名義信用卡經提款機詐取預借現金之犯行部分,係犯刑法33 9 條之2 第1 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被告於信用卡 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上之偽造乙○○署名,係偽造乙○○ 名義信用卡申請書之私文書之一部,又偽造信用卡申請書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信用卡申請書私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被告於上開信用卡背面偽造乙○○之署名,係



偽造證明乙○○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私文書之一部,且偽造 該信用卡背面乙○○名義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上開 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乙○○名義之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被告於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 造乙○○之署名,應為偽製乙○○名義假消費之簽帳單之一 部,且偽造各該簽帳單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各該偽 造之簽帳單私文書高度行為所吸收;上開各該偽造署押及偽 造私文書之犯行部分,均不另論罪。被告於前揭多次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行;多次詐取上開信用卡及詐欺如附表一、二 、三各編號所示刷卡金額之財物;另如附表四、五、六所示 數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該 罪名均相同,顯係分別出於各該犯罪之概括犯意而為,皆為 連續犯,爰均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以一連續 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 欺等罪論。所犯上開3 罪之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斷。又:1.被告以向各該信用卡發卡銀行行使 偽造乙○○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之方式施用詐術,使各該銀 行陷於誤認,而先後交付如附表七編號4 至6 所示3 張信用 卡之詐欺取財犯行,雖未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因與前開 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2.被告前 開犯罪事實(三)之冒用乙○○名義信用卡經提款機詐取預 借現金之犯行部分,雖亦未經敘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 然與前開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 續詐欺取財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業如前述 ,則被告1.2.部分犯行即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酌,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假冒乙○○名義 申請信用卡並加以行使,危害交易秩序,惡性非輕,且全部 交易金額非在少數,所生實害難為輕微;惟考量被告犯罪後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又被告為申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3 張信用卡, 在各該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乙○○」署名各1 枚;及各 該銀行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乙○○」之署名各1 枚; 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標明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乙○○」 之署名,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 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刑 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春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刷卡資料
┌──┬─────┬─────┬────────────┬─────────────┬──────┐
│編號│刷卡時間 │刷卡金額 │特約商店名稱 │署押:簽帳單均為1 式2 聯,│備註 │
│ │(年月日)│新台幣、元│ │一為特約商店存根聯,書寫署│ │
│ │ │ │ │名;一為顧客留存聯,署名複│ │
│ │ │ │ │寫 │ │
├──┼─────┼─────┼────────────┼─────────────┼──────┤
│1. │89.11.02 │500 │銓怡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 │89.12.15 │1766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 │89.12.16 │500 │秦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4. │89.12.18 │500 │秦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5. │89.12.18 │106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6. │89.12.27 │500 │千越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7. │89.12.28 │500 │千越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8. │90.01.02 │50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9. │90.02.08 │500 │銓怡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0. │90.04.14 │837 │邱順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1. │90.04.29 │500 │永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2. │90.05.01 │500 │永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3. │90.07.13 │1410 │三悅流行成衣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4. │90.08.20 │169 │邱順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5. │91.01.13 │599 │邱順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6. │91.05.24 │55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7. │91.06.01 │628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8. │91.06.13 │90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9. │91.06.19 │673 │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0. │91.6.22 │80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1. │91.6.29 │324 │特力屋鳳山店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2. │91.07.14 │950 │許新興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3. │91.08.04 │60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4. │91.08.16 │91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5. │91.08.22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6. │91.08.30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7. │92.04.16 │4160 │車樂福汽車生活館中華店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8. │92.09.07 │500 │千越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9. │92.09.08 │600 │統一精工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0. │92.09.19 │800 │統一精工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參本院卷第33│
│ │ │ │ │ │頁 │
├──┼─────┼─────┼────────────┼─────────────┼──────┤
│總計│ │29511 │ │60枚 │ │
└──┴─────┴─────┴────────────┴─────────────┴──────┘
附表二: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刷卡資料
┌──┬─────┬─────┬─────────────┬─────────────┬──────┐
│編號│刷卡時間 │刷卡金額 │特約商店名稱 │署押:簽帳單均為1 式2 聯,│備註 │
│ │(年月日)│新台幣、元│ │一為特約商店存根聯,書寫署│ │
│ │ │ │ │名;一為顧客留存聯,署名複│ │
│ │ │ │ │寫 │ │
├──┼─────┼─────┼─────────────┼─────────────┼──────┤
│1. │91.11.11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 │92.03.09 │594 │台亞石油松佑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 │92.10.19 │600 │灣內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參本院卷第34│
│ │ │ │ │ │頁、警卷第12│
│ │ │ │ │ │頁 │
├──┼─────┼─────┼─────────────┼─────────────┼──────┤
│4. │92.11.13 │600 │灣內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參本院卷第35│
│ │ │ │ │ │頁、警卷第13│
│ │ │ │ │ │頁 │
├──┼─────┼─────┼─────────────┼─────────────┼──────┤
│ │ │總計2294 │ │共8枚 │ │
└──┴─────┴─────┴─────────────┴─────────────┴──────┘
附表三: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刷卡資料
┌──┬─────┬─────┬─────────────┬─────────────┬─────┐
│編號│刷卡時間 │刷卡金額 │特約商店名稱 │署押:簽帳單均為1 式2 聯,│備註 │
│ │ │新台幣、元│ │一為特約商店存根聯,書寫署│ │




│ │ │ │ │名;一為顧客留存聯,署名複│ │
│ │ │ │ │寫 │ │
├──┼─────┼─────┼─────────────┼─────────────┼─────┤
│1. │90.07.16 │1425 │邱順銘企業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 │90.7.18 │2669 │邱順銘企業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 │90.10.09 │6379 │真便宜汽車百貨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4. │91.03.11 │564 │邱順銘企業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5. │91.04.15 │1700 │真便宜汽車百貨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6. │91.04.30 │198 │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7. │91.05.06 │60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8. │91.05.14 │50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9. │91.05.19 │95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0. │91.06.29 │60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1. │91.07.12 │104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2. │91.07.15 │601 │家福公司-五甲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3. │91.07.15 │989 │特力屋-鳳山店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4. │91.07.22 │50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5. │91.07.24 │60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6. │91.07.28 │50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7. │91.07.29 │50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8. │91.07.31 │500 │富誠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19. │91.08.15 │429 │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0. │91.08.15 │1098 │大樂(股)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1. │91.08.25 │8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2. │91.08.31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3. │91.09.01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4. │91.09.03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5. │91.09.04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6. │91.09.05 │736 │邱順銘企業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7. │91.09.06 │1661 │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8. │91.09.06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29. │91.09.07 │660 │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0. │91.09.08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1. │91.09.11 │6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2. │91.09.13 │6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3. │91.09.14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4. │91.09.16 │266 │邱順銘企業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5. │91.09.19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6. │91.09.23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7. │91.09.29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8. │91.10.01 │8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39. │91.10.03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40. │91.10.05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41. │91.10.06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42. │91.10.09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43. │91.10.13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44. │91.10.15 │6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45. │91.10.24 │6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46. │91.10.28 │5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47. │91.11.03 │1990 │邱順銘企業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48. │91.11.03 │6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49. │91.11.11 │500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50. │91.11.17 │495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51. │91.11.19 │1031 │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52. │91.11.20 │500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53. │91.12.02 │500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54. │91.12.06 │495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55. │91.12.11 │495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56. │91.12.16 │495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57. │91.12.21 │495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58. │91.12.24 │594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59. │91.12.27 │920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60. │91.12.30 │1624 │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61. │92.01.03 │594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62. │92.01.09 │600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63. │92.01.10 │978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64. │92.01.11 │850 │中國石油六龜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65..│92.01.17 │614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66. │92.01.18 │500 │千越加油站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67. │92.01.23 │940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68. │92.01.29 │949 │台亞石油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
│69. │92.01.31 │1455 │車樂福汽車生活館 │2 枚(書寫1 枚、複寫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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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邱順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秦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