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上訴 人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被 上訴 人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 人 泉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莊雯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