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1
1號中華民國91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89年度營偵字第779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
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 月廿二日晚上八時廿分許,駕駛車牌號碼TJ─二00二號 自用小客車載其妻陳月英,沿國道一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 途經該公路北上一九二公里遞減至一九0公里處,因不滿乙 ○○所駕駛車牌號碼FZ─四0八號同向行駛之國光號大客 車超越伊車,竟於反超越大客車後,行駛於大客車之前,採 取任意變換車道、減速、煞車、急煞停車之方法,阻擋後面 來車之前進,致乙○○所駕駛之大客車略撞甲○○所駕駛之 小客車後,乙○○於打電話報警後,即下車查看,並等候員 警前來處理。詎甲○○復因不滿乙○○向警供稱伊任意變換 車道、減速、煞車及急煞停車,阻擋後面來車之行駛,明知 乙○○於上開車禍發生後,並未以「等一下就讓你好看」之 言語恐嚇伊,亦未招另一輛臺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臺汽公司)之大客車,停於伊所駕駛之小客車前,倒車擠 小客車,且未將伊推往車道;竟意圖使乙○○受刑事處罰, 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自訴,誣告乙○○於上開時、地, 以上開言語恐嚇之,並招來另一輛臺汽公司之大客車,以倒 車方法企圖擠壓其車,且將伊推向車道,欲致伊於死地,幸 經陳月英幫助,伊始未跌倒。案經乙○○告訴,因認被告甲 ○○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其於上述時地先後以言詞及書狀 對告訴人乙○○提告訴與提起自訴之事實,固均供認不諱, 但矢口否認有何誣指乙○○犯罪之犯行,辯稱:伊所指控之 內容均屬實情,並無設詞誣陷乙○○之行為,告訴人乙○○ 與證人即車上乘客梁江雲、張晉誠、周一民、蔡丕椿與林詠 程等人先後於本件、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及乙○○被訴殺人 未遂案之警訊與偵審中,就伊車與系爭國光號停車後何人以 何屬行動電話報警處理、究有幾部國光號大客車前來載運系
爭國光號車上乘客、乙○○下車後曾否與伊對話、交通警察 到場前乙○○是否與部分乘客先行下車、兩車行駛路線與互 動情形、伊車之廠牌型式,均存有自己前後供述或彼此陳述 不相符合之岐異,顯有瑕疵可指,況依乙○○與梁江雲之陳 述,交通警察到場前確有另部國光號大客車先停止於伊車之 前,並倒車駛向伊車且未載運系爭國光號車上乘客,顯見該 車之倒車行為係企圖挾擠伊車之恐嚇行為,而上開交通事故 發生之時適值夜間天暗之際,車上乘客梁江雲等人能否清晰 聽聞乙○○有無恐嚇或推拉伊往中線車道之行為,殊值懷疑 ,不能徒以其等供述遽認乙○○確無此等犯行。再證人即伊 妻陳月英就事發過程多次證述明確,且與伊所陳悉相符合, 較諸前揭告訴人與車上乘客所為互核不符之供述更為可採, 縱然伊申告乙○○之案件已經判處無罪確定,但其申告並非 全然無因,且乏積極證據證明確屬故意虛構,依最高法院判 例意旨,仍不能誣告罪論處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疑唯輕、罪疑為有 利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 臺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可參。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亦著有判例可參 。次按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 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最高法院59年 台上字第581號判例可資參照,而於自訴人提起自訴後,對 於被告為無罪確定者,亦應同一解釋,是否構成誣告罪,亦 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
四、本件公訴人認上訴人即被告甲○○涉犯本件上揭罪行,無非 以: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指訴綦詳。次查乙○○於 上記時地並未與甲○○發生爭執,亦未出言恐嚇甲○○,且
未招來另一輛大客車倒車企圖擠壓甲○○之小客車,又未將 甲○○推向車道等事實,亦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 自字第八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 二四二0號案件審理明確,足徵被告所辯與事實不符,純屬 空言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為其主要論據。
五、經查:
(一)按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 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 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 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惟被告 是否符合前揭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仍應憑真實之證據認定 之,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 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 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 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參照最高法院五 十三年臺上字第六五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判 例)。是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 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 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 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又按刑法誣告罪之成立, 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 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 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 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至該具體事實是否構成所訴之 犯罪,乃告訴、告發者本於個人法律認知所為之判斷,其 認知與法律規定縱有未符,因其主觀上並無申告不實之故 意,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仍屬有間。其次,誣告罪既係以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 告為其要件,則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 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 告罪論處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 ,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乃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 申告,祇因缺乏積極證據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 實,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 故意,尚難遽以誣告論罪。又其中所稱「誣告」,乃謂虛 捏事實而為申告。倘行為人確有遭人犯罪而受害,嗣因出 於懷疑、誤認,而指控某人即係犯罪人,縱然指控對象錯 誤,既乏誣告故意,仍難令負誣告罪責。再誣告罪之成立 ,以「虛構事實」為必要,若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 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然無因,只以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
,或證據不充分,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自不能以 誣告罪論擬。
(二)依被告甲○○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自訴告訴人乙○○ 犯罪,其內容略稱:「被告乙○○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 日下午八時二十分許,駕駛牌照號碼FZ-四○八號國光 號營業大客車,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國道高速公路北 上一九二公里遞減至一九○處附近,自後碰撞自訴人所駕 駛牌照號碼TJ-二○○二號自用小客車,自訴人即以行 動電話向警報案,並與配偶陳月英即下車查看受損情形, 詎被告遲至三分鐘後始下車,並以臺語對自訴人恐嚇稱: 『等一下就讓你好看』,其後並招攬另一輛臺汽公司之大 客車(車號不詳),停於自訴人之小客車前,該司機亦以 臺語稱:『好!讓我來擠他』,隨即倒車,自訴人與配偶 站立於己車之前,被告竟不顧中線車道有無來車,將自訴 人往該車道推,幸自訴人配偶之幫助,自訴人始未跌倒, 但該另不詳車號之大客車,其後並駛離,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及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殺人 未遂罪」等語,有該自訴狀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 度自字第八四號卷第二至四頁可稽。而被告自訴告訴人乙 ○○前開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乙○○無罪,並 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均駁回被告之上訴而 告確定,有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八四號、八十八年度上訴字 第二四二0號、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七三號刑事判決 在卷可稽(營偵卷一至十一頁),復經本院上訴審調卷查 明屬實,應屬實在。
(三)次就告訴人乙○○分別於警詢、原審、本院上訴審、本院 更二審及被告自訴告訴人殺人未遂案中告訴人乙○○之陳 述分別如下:
(1)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所指稱:「自小客車忽然在外線車 道煞車定點,我跟著緊急煞車不及,輕微碰撞TJ-二○ ○二號小自客車後保險桿。」、「我有用無線電及行動電 話報案,請警方到場處理,隨後有部北區國光號停下來欲 接送旅客,但旅客多不願下車,等警方到場後,才由另輛 國光號接走。」(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刑事案件警卷第 七頁)、「(問:當時與你發生行車糾紛進而肇事停於外 線車道後,下車約有幾人?)連對方共三人。」、「我並 有推他,只是當時有我公司之另一部車要倒車欲接我車之 乘客,我見狀叫他旁邊一點,並有作手勢,並無碰到甲○ ○的身體。」(同上警卷第八頁反面警訊筆錄)、「我絕 對沒有拉他,並推到中線車道之舉動,是他亂講的,我只
有向他表示被告「等一下警察來了你就知道』」(同上警 卷宗第十一頁反面)。而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供述: 「在現場總共只有我和找太太及乙○○三人。」云云(見 原審卷第七九頁),應認被告確有與告訴人因超車發生爭 執,兩車並停車,現場只有被告、告訴人及證人即被告之 太太陳月英在場,並在另二輛國光號接運由告訴人所駕駛 之國光號客車之旅客前,確有另一輛之國光號客車到場, 並有倒車而由告訴人指揮倒車之動作。
(2)告訴人乙○○於原審審理時陳稱:「當時在彰化交流道三 線便二線,他和前車距離比較遠,我要擠進去,他就不舒 服,等我過了以後便外線,我就看到他的車開過來按喇叭 ,我看到他是豐田廠的車,我心裡就想是剛剛那台車要過 來,我則切到外線被告他就切到外面,我切到內線,他就 切到內線並堵在我的前面,不讓我超車,從彰化一直到大 肚橋,他一直擋在我前面,到大肚橋的時候就突然煞車停 下來擋住我的車,我就嚇一跳跟著趕快煞車,因為緊急煞 車有慣性,車停住時我前保險桿剛好貼住被告小客車的保 險桿,被告下來打電話,我也打自己行動電話110報警, 我在車停住後在車上報警,我就在外線車道把車子燈都打 亮,我同時在車上打無線電,我下車後有把車門關上,後 來我有在車後指揮交通,這之前我們都是等警察處理,警 察先到,後來國光號的車子才到,我則問旅客要不要換車 」、「(你有沒有跟被告說要你好看?)沒有,我只是要 告他,停下來的國光號停在我前面,也是被告車子的前面 ,後來警察來了,我就把車門打開,當時另一台國光號還 沒有來,旅客陸陸續續下來,當時國光號有倒車,是第一 部車子,因為他停太遠,我則告訴他我在後面指揮,被告 則站在他子的前面,發生這件事我一句話都沒有和被告談 」、「(是不是在西螺交流道上來就有一台車要找你麻煩 ?)我不記得有這樣的事,我只記得有一不車從彰化交流 道開始就一直擋在我前面,那部車就是後來跟我擦撞的車 」、「(旅客什麼時候從車上下來?)我下車的時候,並 沒有把車打開,也沒有旅客下車,等到警察來才把車門打 開,旅客才下來說明要作證,旅客因為太氣憤他,所以要 到警察來後才作證。並不是這樣,我們公司的車如有看到 車子停下來,都會停下來關切,被告所述也不實在」(原 審卷第六三頁至第六五頁)。足見告訴人停車後僅一人下 車與被告理論,並且將車門關閉,期間並無任何在告訴人 國光號客車上之旅客下車。
(3)告訴人並於本院上訴審復稱:「(本件停車的經過如何?
)當時車子停著是我的車子和他的車子的保險桿貼著,他 的車子在我的前面,我先將車內的燈全部打開,還有前面 的大燈也亮著,因為怕危險,甲○○先下車到後面看,我 看到他打電話,但不知道他打電話講什麼我聽不清楚,那 時我還沒有下車,我知道他可能去報案,所以我也打電話 去報案,之間隔多久我不記得了,我下車就把車門關上, 然後站在車門邊對甲○○說等一下警察來你就到了,甲○ ○還是站在他的車子的旁邊,後來有一部國光號的車子停 在前面,我有招呼前面的車子往後退,因為甲○○站在他 車子前面不願意走,怕有危險,所以我就打手叫他停下來 ,前後距離約十公尺,但後來這部車子沒有載到客人,當 時前面車子停下來,我有上車告訴乘客,因為我有說要告 甲○○,所以客人說要等警察來才走,講完話以後我又下 來,時間很久當時有無旅客和我一起下來我不記得了。後 來警察來以後,大部分的旅客都下來,都在指責甲○○怎 麼這樣子。當時找不到三腳架,而且我跟甲○○講完話後 就到後面指揮交通,後來國光號來以後,我就到前面去」 、「(國光號的車子一般都是密閉式的?)是的。」、「 (車窗是否可以打開?)是緊急的時候才可以打開,我下 來的時後車子還是在發動。」、「(在車內可以聽到外面 講話的聲音?)如果沒有打開窗戶是不容易聽到外面講話 的聲音」、「(警察來之前,倒車的國光號是否已經離開 ?)沒有印象。」、「(後來是否再來一部國光號?)後 來又來了兩部國光號分批把旅客載走,這兩部車子載旅客 時警察都在場。」、「(警察來之前旅客有無下車?)我 不趕確定。」、「(對於甲○○說後來你有推他有何意見 ?)只是用手揮一下叫他閃到旁邊去,並沒有揮到他的身 體,揮的距離沒有很遠,因為車子要倒車,但他說我為什 麼要閃,我知道你要叫前面的車子倒車來撞我。」。原審 卷第七九頁),應認被告確有與告訴人因超車發生爭執, 兩車並停車,現場只有被告、告訴人及證人即被告之太太 陳月英在場,並在另二輛國光號接運由告訴人所駕駛之國 光號客車之旅客前,確有另一輛之國光號客車到場,並有 倒車而由告訴人指揮倒車之動作。亦見告訴人停車後僅一 人下車與被告理論,並且將車門關閉,車上之旅客確無法 聽聞車外被告與告訴人理論之談話,期間並無任何在告訴 人國光號客車上之旅客下車。
(4)告訴人乙○○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亦稱:「(當天你招幾 部車子來?)規定如果車子有拋錨或發生事情的話,則要 把客人先載走,當時有三部車子來,第一部車子來時,客
人不願意換車說要等警察來作證完才要走,所以第一部車 子並沒有載走任何乘客,後來第二部車子來,但沒有載完 全部的乘客,第三部車子來時才載完全部的乘客,我車上 的乘客有29人。」、「(第一部車子來,車牌號碼FA ─9xx?)這部車子是台北車,英文字是FA,後面的 號碼不知道。」、「(FA─9xx這部車子有無倒車? )有的,倒車是為了拉近和我車子的距離以方便客人上車 。」、「倒車時,你有無叫甲○○閃旁邊一點?」有的, 當時我和甲○○都在車子的前面,我就叫甲○○走開一點 。」、「(車上的乘客有無人下車?)沒有,我打開車門 上車問乘客有無人要換車,因為沒有人要換車,所以我就 馬上關車門。」等語(本院更二審卷第一00頁至第一0 二頁)、並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訴第八四號 案件時陳稱:「我的車停下來時緊接其車後保險桿,他停 下來,我也停下來,之後有另一台國光號即FA-9XX停下來 欲轉接乘客,我告訴他我要告甲○○,並未要夾擠甲○○ 之自小客,旅客本要轉搭FA-9XX,但他們堅持要等警察處 理後才肯換車。我並未恐嚇自訴人。」(上開法院八十八 年度自訴第一五0頁背面)、「我是說等一下警察來你就 知道,我心裡是想報警想告他,另外那一輛車是來接乘客 的,另外我在攔車時是揮手叫他閃一下,他說為何要閃, 而且我要旅客上另車,也有旅客自願要為我作證。」(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八二號卷第一 五六頁),更應認當時兩車停車後,確有一輛FA-9XX之國 光號客車先到現場,並有倒車,告訴人之車上旅客並無下 車,告訴人並有對被告陳述等警察來了要被告好看,並在 上開FA-XX國光號客號倒車時,告訴人在做手勢時,亦有 作勢要被告閃開之動作,而被告於本院更二審時供稱:「 (當時你是否有說我憑什麼要閃開?)FA-9xx和乙 ○○在我車子的旁邊繞一圈迴轉,然後FA-9xx車子 的司機就說:好現在我來撞他,我知道他就要撞我的車子 及破壞現場,當時我已經報案,為了要維持現場,所以我 站在那邊並說我憑什麼要閃開。」等語相互印證,足見告 訴人乙○○係於警察到場之前先下車,並將車門關上,當 時客車正發動著,而無乘客下車,前後有三部國光號車停 下來,其中一部倒車後未載乘客即駛走,告訴人在場招呼 國光號倒車,而乘客則由嗣後之兩部國光號車載走等情無 訛。
(四)告訴人雖舉證人即國光號乘客蔡丕椿、張晉誠、梁江雲、 周一民、林詠程等人為證,惟查:
(1)證人蔡丕椿證稱:「(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晚上八時 二十分許,你是否搭乘乙○○駕駛之國光號?)有,我有 從西螺上車,但我不知道司機的姓名。」、「(該輛國光 號是否走高速公路北上車道?)是的。」、「(這輛國光 號是否於當日在北上一九二至一九0公里處與人發生車禍 ?)我的認知不是車禍,印象中應該是前面的小客車硬把 國光號擋住,擋住之後,國光號的司機很生氣,當時司機 沒有下車,後來有交通警察來處理,司機才下車說明,因 為我坐在前面,所以我有看警察處理的情形,處理過程中 他們並沒有打架....被小客車擋下來,所以國光號只 好停車,但是沒有碰到小客車,大概還差二公分。」、「 (車子停下車後,直到警員處理之前,國光號的司機有無 下車?)我知道司機在警察還沒有來之前,一直沒有開門 ,直到警察來的時候,才與警察討論此事,....在警 到場之前,國光號司機與小客車司機並沒有任何接觸。」 、「(搭載乘客的國光號共有幾部?)我看到的只有一部 ,至於在第二部國光號前面有無停放其他的國光號我就無 法確定。」、「(第二部國光號有無倒車的動作?)我沒 有看到,我只看到第二部國光號停在小客車的前面,據我 的認知國光號就是要來搭載乘客。」(原審卷一五四至一 五六頁)等語。查證人所證:當時司機沒有下車,後來有 交通警察來處理,司機才下車說明。我知道司機在警察還 沒有來之前,一直沒有開門,直到警察來的時候,才與警 察討論此事,在警察到場之前,國光號司機與小客車司機 並沒有任何接觸。只看到一部國光號車停住載客,核與乙 ○○所述其在警察來之前有下車,及前後有三部國光號停 車之語不符,是該證人所證:「(你有無看到國光號司機 與小客車司機於警察來的時候有無任何動作?)我很確定 國光號司機並沒有對小客車司機有任何的舉動。」、「( 你有無看到國光號司機有無扯扯或推擠小客車的司機?) 沒有,因為全程我們都有關心都有在看。」(原審卷一五 六頁)、「(有無看到國光號司機對小客車司機用言詞恐 嚇?)沒有,我只聽到國光號司機說要告小客車司機妨害 公務。」(原審卷一五七頁)等語,上開證述均在警察到 場後,證人與其他旅客下車以後之事,且其證述在警察到 場前,告訴人並無下車,而係在警察到場後始下車,此與 上開告訴人所為之陳述不同,應認證人蔡丕椿上開證述僅 屬事發後之部分片斷經過,而非事情之全貌,不能為被告 不利之認定。
(2)證人張晉誠證稱「(問:國光號與自小客車停車,且國光
號駕駛員乙○○下車後,證人有無目睹乙○○與甲○○在 車下互動(交談或肢體動作)之過程?)....我下車 時警員以(已)在場。」(原審卷一二○頁)、「(問: 國光號駕駛乙○○下車後,於交通警察到場前,是否另有 其他國光號前來搭載原乙○○搭載之國光號旅客?如有, 共有幾部車前來搭載?)我下車時警察已在場,至於有幾 部國光號,我沒印象。」(原審卷一二一頁)、「(問: 上開其他國光號有無倒車之動作?如有,其他國光號之倒 車速度如何?倒車後係停置於距離甲○○所駕駛之自小客 車多遠距離?)我沒有看到倒車,我搭上其他國光號的位 置離小客車有一段距離。」(原審卷一二二頁)等語。查 該證人所證其下車時,警察已在場,不知有其他國光號前 來,沒有看到國光號倒車等語,核與乙○○所述其在警察 來之前有下車,及前後有三部國光號停車、亦有國光號車 倒車之語不符。是該證人所證:「(問國光號與自小客車 停車,且國光號駕駛員乙○○下車後,證人有無目睹乙○ ○與甲○○在車下互動之過程?)我沒有看見他二人有衝 突。」(原審卷一二○頁)、「(問:國光號駕駛乙○○ 下車後,有無拉扯或推擠自小客車駕駛人甲○○之行為? )沒有」(原審卷一二一頁)、「(問:有無聽聞國光號 駕駛員乙○○對自小客車駕駛人甲○○為言詞恐嚇之話語 ?)沒有」(原審卷一二二頁)等語,上開證述足見證人 張晉城所見聞之事項均在警察到場後,證人與其他旅客下 車以後之事,且其無法證述在警察到場前,告訴人是否下 車,告訴人與被告是否發生爭執,此與上開告訴人所為之 陳述不同,應認證人張晉城上開證述僅屬事發後之部分片 斷經過,而非事情之全貌,不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3)證人梁江雲證稱:「(問:國光號駕駛乙○○下車後,於 交通警察到場前,是否另有其他國光號前來搭載原乙○○ 搭載之國光號旅客?如有,共有幾部車前來搭載?)我下 車時警方已在場,至於有幾部國光號來載我們,我不記得 了」(原審卷一二一頁)等語,證人所證不知有幾部國光 號車,核與乙○○所述前後有三部國光號停車之語不符。 而證人下車時警方已在場,但乙○○在警察到場之前已經 下車,證人當時仍在大客車上,是否能目睹或耳聞被告與 乙○○間之爭執,非無可疑。是該證人所述:「(雙方駕 駛有無發生爭執?)沒有。」、「(有無見到國光號司機 推拉自小客司機?)國光號司機並沒有推小自客駕駛人, 當時是因為有另乙部國光號要來接駁乘客,國光號駕駛請 小自客駕駛靠旁邊,並沒有推他。」(同上警卷第十二頁
反面、十三頁)、「(問:國光號與自小客車停車,且國 光號駕駛員乙○○下車後,有無目睹乙○○與甲○○在車 下互動之過程?)我有下車,因為有其他國光號要來接我 們乘客,因為停的太前面,必須倒車,所以國光號駕駛員 潘先生在倒車時才會叫小客車駕駛走開一點,避免他妨害 倒車」(原審卷一二○頁)、「(問:國光號駕駛乙○○ 下車後,有無拉扯或推擠自小客車駕駛人甲○○之行為? )沒有,只有口頭叫他走開一點而已」(原審卷一二一頁 )、「(問:上開其他國光號有無倒車之動作?如有,其 他國光號之倒車速度如何?倒車後係停置於距離甲○○所 駕駛之自小客車多遠距離?)國光號是慢慢的倒車,離小 客車至少有十公尺的距離就停住了。」(原審卷一二二頁 )、「(問:有無聽聞國光號駕駛員乙○○對自小客車駕 駛人甲○○為言詞恐嚇之話語?)沒有」(原審卷一二二 頁)等語,上開證述均為警察到場證人下車以後之事,而 告訴人指揮另國光號客車倒車,顯係轉接告訴人車上旅客 之其後到場之國光號,並非告訴人及被告均證述之第一部 到達現場並有倒車動作FA-9XX號國光號,亦見證人梁江雲 上開證述僅屬事發後之部分片斷經過,而非事情之全部, 無法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4)證人周一民證稱:「(知何因發生爭執?)....我有 下車,小客車的司機未喝酒,後來有國光號車來二次,因 載不完,第一部先載一部分的乘客走,後來再電另一部載 走,二輛時間相隔不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八二號卷十一頁反面)、「(問: 國光號駕駛乙○○下車後,於交通警察到場前,是否另有 其他國光號前來搭載原乙○○搭載之國光號旅客?如有, 共有幾部車前來搭載?)我下車後警察才來,至少有兩部 國光號來載我們,因為乘客只能補其他國光號的空位」( 原審卷一二一頁)、「(告訴人車有否撞到被告車)沒有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一0號 卷四二頁反面)等語。查證人所證其下車時有兩部國光號 車來載,車子沒有碰撞,核與乙○○所述前後有三部國光 號停車及二車有輕微碰觸之語不符,證人對於尚有第一部 國光號車倒車未載即離去之事,並不知情。是該證人所述 :「(有第一部國光號車是要停在他小客車前,故意要挾 殺他的車?)不可能,第一部車停很遠,慢慢倒車,以方 便乘客上車,而且當時二部車上都很多人。」、「(有何 補充?)我們看到二位司機,並無爭執拉扯之事情,只是 等警察來而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一六八二號卷十一頁反面、十二頁)、「(問: 國光號與自小客車停車,且國光號駕駛員乙○○下車後, 有無目睹乙○○與甲○○在車下互動之過程?)司機一開 始不讓乘客下車,後來陸續有人下車,我記得他們二人沒 有發生言語上或肢體上衝突。」(原審卷一二○頁)、「 (問:國光號駕駛乙○○下車後,有無拉扯或推擠自小客 車駕駛人甲○○之行為?)沒有。」(原審卷一二一頁) 、「(問:上開其他國光號有無倒車之動作?如有,其他 國光號之倒車速度如何?倒車後係停置於距離甲○○所駕 駛之自小客車多遠距離?)我記得國光號是慢慢的倒車, 離小客車有一段距離就停住。」、「問:有無聽聞國光號 駕駛員乙○○對自小客車駕駛人甲○○為言詞恐嚇之話語 ?)沒有」(原審卷一二二頁)等語,上開證述均為警察 到場證人下車以後之事,而告訴人指揮另國光號客車倒車 ,顯係轉接告訴人車上旅客之其後到場之國光號,並非告 訴人及被告均證述之第一部到達現場並有倒車動作FA-9XX 號國光號,亦見證人周一民上開證述僅屬事發後之部分片 斷經過,而非事情之全部,無法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5)證人林詠程證稱:「(問:國光號司機下車後,有無其他 國光號司機來搭載你們?)有一部國光號來搭載我們。」 、「(問:那台來搭載你們的國光號有無倒車的動作?) 那台國光號停在路肩,我們就上車,車子就往北開了,沒 有倒車的動作。」(原審卷一四一頁)等語,核該證人所 證其僅見到一部國光號搭載乘客,沒有國光號車倒車,與 乙○○所述前後有三部國光號停車、亦有國光號車倒車之 語不符。是該證人所述:「(問:他們停車後雙方司機下 車後狀況如何?)我看到的時候,他們互相都在打電話, 我是下車時有看到,他們沒有打起來,我也沒聽到有爭吵 。」、「(問:國光號司機下車後有無拉扯或推被告?) 沒有。」、「(問:有無聽到國光號司機恐嚇被告?)無 。」、「(司機下車多久你們才下車?)司機停車後隔了 十幾分鐘才下車,他下車時也有其他旅客跟著他下車,當 時我還沒下車,我的確沒有聽到爭吵的聲音,我下車時對 方還在用手機聯絡人,國光號司機就上來了。」(原審卷 一四○至一四一頁)等語,由上開證述證人林詠程僅見一 部國光號轉接告訴人車上之乘客,並稱並無見聞其他國光 號倒車之動作,顯見證人林詠程在事件發生時並未見聞前 段告訴人下車與被告下車理論,及另有FA-9XX國光號到達 現並有倒車之行為,應認證人林詠程上開證詞僅屬事發後 之部分片斷經過,而非事情之全貌,且該證人並未立即下
車,是否能目睹或耳聞被告與乙○○間之爭執,非無可疑 ,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6)況查當時夜間,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快速,車聲吵雜, 而國光號車密閉式,車子又在發動之中,並非寂靜無聲, 車上乘客梁江雲等人能否清晰聽聞乙○○有無恐嚇或推拉 伊往中線車道之行為,殊值懷疑,即告訴人乙○○於本院 上訴審亦坦承「甲○○先下車到後面看看,我看到他打電 話,但不知道他打電話講什麼我聽不清楚,那時我還沒有 下車。」、「有一部國光號的車子停在前面,我有招呼前 面的車子往後退。」、「因為甲○○站在他車子前面不願 意走,怕有危險,所以我就打手(勢)叫他停下來。」、 「(問:在車內可聽到外面講話的聲音)如果沒有打開窗 戶是不容易聽到外面講話的聲音。」(本院上訴卷第九六 、九七頁)等語,則以乙○○在車上,尚不能聽到車外被 告打電話內容,且證人蔡丕椿等對於第一部國光號車到場 ,及乙○○招呼前面的車子往後退,並打手(勢)叫國光 號車停住之動作均未目睹,顯難積極證明告訴人下車後確 未對被告為恐嚇或有何舉動行為。告訴人雖於警詢中指訴 並無碰觸被告之身體,所稱揮手叫被告旁邊一點,亦與被 告於自訴意旨所稱遭告訴人推向中線車道之行為,顯不相 同。然查告訴人既自承在FA-9XX國光號到達時確有倒車之 行為,且曾與被告對是否要被告閃開一事有所爭執,而依 高速公路上車流量較一般公路為大以觀,在高速公路上倒 車,為確保安全無虞者,必要在車後之人員淨空,故而在 告訴人與被告爭執被告應閃開時,告訴人在為維護倒車之 安全情況下,亦有在倒車之手勢之揮動時,或情急下有拉 扯到被告之手,而告訴人並無知悉,故而在告訴人之認知 下誤稱並無接觸被告身體,應在一般情理下合理之推斷, 則應認被告對告訴人揮手之舉動,係誤認遭告訴人推向中 線車道。
(五)雖證人張晉誠於被告所涉公共危險案件偵查中證稱「國光 號本來是在中線道,他切內線,前面小轎車就到內車道, 國光號轉到外車道,前面小轎車就轉到外車道,速度放慢 ,後來國光號司機就不換車道,跟著小轎車後面,後來國 光號踩煞車,我們下車一看,就看到前面停著小轎車,兩 車保險桿幾乎貼在一起,車上有位先生就報警」(偵字第 二五一0號影印卷第二頁反面)。證人蔡丕椿於該案件偵 查中亦證稱「後來國光號被擋下來,我下車看到那輛車就 是司機所說擋國光號那輛車,司機責問轎車司機他這樣做 很危險,轎車司機就怪國光號司機隨意變換車道」(偵字
第二五一0號影印卷第五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訊問 時證稱「我很確定國光號司機並沒有對小客車司機有任何 的舉動」、「(你有無看到國光號司機有無拉扯或推擠小 客車的司機)沒有,因為全程我們都關心,都有在看」、 「(有無看到國光號司機對小客車司機用言詞恐嚇)沒有 ,我只聽到國光號司機說要告小客車司機妨害公務」(第 一審卷第一五六、一五七頁)。且證人周一民於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訊問時亦證稱「司機一開始不讓乘客下車,後來 陸續有人下車,我記得他們二人沒有發生言語上或肢體上 衝突」、「我下車後警察才來,至少有兩部國光號來載我 們,因為乘客只能補其他國光號的空位」、「我記得國光 號是慢慢的倒車,離小客車有一段距離就停住」、「(有 無聽聞乙○○對甲○○為言詞恐嚇)沒有」(第一審卷第 一二0至一二二頁)。證人林詠程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訊 問時亦稱「當日我坐在車上,原本休息。感覺到司機不停 的踩煞車,我睜開眼看到該部小客車,不斷向國光號靠近 ,司機為閃避該車,即轉到內車道行駛,該部小客車也轉 到前方內車道,司機只好又轉到外車道,超過該部自小客 車。小客車見狀,即猛追國光號,超過後速度即放慢,後 來自小客車在外車道停住。國光號差點撞上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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