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選上訴字,95年度,738號
TNHM,95,選上訴,738,200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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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上訴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賄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
第11號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195號、第7204號、94年度選偵字
第61號、第63號、第78號、第100號、第102號、第120號),提
起上訴,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又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賄選名單柒拾參張、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賄選名單柒拾參張、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均沒收。 事 實
壹、甲○○係臺灣省嘉義巿議會第6屆巿議員,不思為民表率, 竟與其妻賴惠勉(民國42年11月25日出生)、洪劉金蕊(39 年3月22日出生)、陳碧惠(41年7月1日出生)、江綉線( 48年7月25日出生)、吳金鐘(38年6月1日出生)、莊秀葱 (45年8月24日出生)、李春興(51年3月10日出生)、陳玉 芬(58年5月27日出生)、彭素美(55年3月25日出生)(以 上除陳玉芬、彭素美2人判處有期徒刑6月外,其餘7人均經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嘉簡字第13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及何增雄(另案經檢察官移轉管轄),共同基於賭博、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 ,自87年底某日起至94年11月22日21時30分止,由甲○○連 續提供賴惠勉之母親賴林秀鵲所有,位於嘉義市○區○○里 ○○路15巷47號居處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賭博場所, 經營俗稱「六合彩」簽注站,提供「二星」、「三星」、「 四星」、「連碰」、「立柱」、「全車」、「二朵花」、「 直行」、「特尾」等簽賭種類,每注新臺幣(下同)數十元 至數百元,連續聚集不特定之多數成年賭客,由賭客以電話 傳真或親自到場之方式,選擇下注之種類、數量及金額,自 01 至49共49個號碼、01至99共99個號碼或001至999共999個 號碼中,任意簽選下注,並核對當期(每週二、四、六)由 香港政府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每期開出6組號碼及1個



特別號)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依其下注之種類及金額, 可得8至7,500倍不等之彩金,反之,若未簽中,賭資全數歸 甲○○所有,每期營業額約新臺幣(下同)3、4 0萬,營業 淨利平均每期10萬元。甲○○並自87年底起,以每期2,000 元之代價僱用陳玉芬擔任會計,在上址負責接聽電話、接受 賭客下注、作帳等工作,且陸續招攬彭素美、洪劉金蕊、陳 碧惠、江綉線、吳金鐘、莊秀葱及何增雄等人擔任下線組頭 ,由其等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起,連續提供如附表一 所示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賭博場所,私設俗稱「六合 彩」簽注站,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種類,聚集不特定多 數成年賭客,由賭客以電話傳真或親自到場簽選號碼之方式 賭博財物,迨其等接受賭客下注後,再以上開傳真機號碼, 將簽注單傳真至嘉義市○區○○里○○路15巷47號之傳真機 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號與陳玉芬,如陳玉芬無暇接收簽注單,則由 賴惠勉或陳玉芬之夫李春興代為處理,與賭客依上開方式對 賭,嗣開獎後,陳玉芬整帳完畢,隨即將帳單傳真至甲○○ 位於嘉義市○區○○路172號住處之傳真機號碼00- 0000000 號與甲○○,其等即以此方式,連續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 博財物,藉此從中牟取利潤。
貳、甲○○係臺灣省嘉義巿議會第7屆巿議員第1選區(即東區) 選舉登記參選人,因其已連任多屆嘉義市東區市議員,為使 自己順利當選,甲○○與賴林秀鵲、或與邱茂雄、或由賴林 秀鵲與陳榮利(均另案審理中)、甲○○又分別與林榮義( 另案審理中)、姚明輝(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對於有 投票權之人,共同基於或期約、交付賄賂或交付賄賂,及基 於預備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概括犯意聯 絡,另甲○○分別與蔡明光楊慶璋及林木海(均另案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對於有投票權之人,共同基於預備交付賄 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9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間某日止,以每票1,000元之對價, 向有上揭選舉投票權之民眾賄選,其等均明知賄選行為嚴重 破壞選舉之公平性與公正性,惟邱茂雄、林榮義、姚明輝蔡明光楊慶璋及林木海基於多年情誼之人情壓力,另陳榮 利因於93年12月間向賴林秀鵲借款5萬元,而於94年9月初還 款時,經賴林秀鵲拜託陳榮利以該5萬元,為甲○○買票, 其等均應允甲○○或賴林秀鵲之請求,而於下列之時間、地 點為賄選之犯行:
一、邱茂雄部分:
邱茂雄利用機會查訪探詢較熟識之親朋好友、鄰居戶內有投



票權之人數、投票及賣票意願等情形,另於同年10月中旬某 日,商請與之具有上揭犯意聯絡之換帖兄弟郭松男,以相同 對價,幫忙尋找賄選之對象,郭松男另轉請與之具有相同犯 意聯絡之李茂洋協助尋找賄選對象,繼將自己、郭松男及李 茂洋所查訪探詢願意收受賄賂者姓名、住址、戶內有投票權 人數,共計111票,彙整後抄寫於紙張上,於同年10月中旬 某日,將該期約賄選名單攜至甲○○位於嘉義市○區○○路 172號競選服務處交與甲○○;迨同年11月11日候選人舉行 抽籤決定甲○○號次為12號後,甲○○隨即依邱茂雄前開期 約賄選名單核算並統計人數與金額,於當日下午某時,將所 需之現金千元紙鈔111張及該期約賄選名單交付賴林秀鵲, 囑咐賴林秀鵲與邱茂雄依該名單之記載,各交付1,000元給 每位有投票權人,賴林秀鵲旋騎乘機車至邱茂雄前開住處, 將其中6,000元交付與有投票權之邱茂雄,約定於同年12月3 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邱茂雄 應允後收受,賴林秀鵲另囑邱茂雄將其中5,000元各轉交1,0 00元與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邱林玉、邱昱聖、邱仁泰、賴美 蘭及林志遠等5人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邱林玉等5人交付賄 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 ,惟邱茂雄尚未將賄款交付邱林玉等5人,即騎乘車牌號碼J S-742號粉紅色機車,於同日17時許起及翌日上午搭載賴林 秀鵲,連續對有上開選舉投票權之人為下列行為: ⒈⑴前往許金傳位於嘉義市○區○○里○○路238巷19號住處 ,交付4,000元與有投票權之許金傳,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 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許金傳應允 後收受;⑵賴林秀鵲與邱茂雄另囑咐許金傳將其中3,000元 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陳麗美、許素 瑜及許琮琳等3人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陳麗美等3人交付賄 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 ,惟許金傳尚未將賄款交付陳麗美等3人前即遭查獲。 ⒉⑴前往陳國基位於嘉義市○區○○里○○路238巷18號住處 ,交付5,000元與有投票權之陳國基,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 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陳國基應允 後收受;⑵賴林秀鵲與邱茂雄另囑咐陳國基將其中4,000元 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陳秀葉、陳雅 裕、陳昆享及陳威明等4人並轉告上情,嗣陳國基將上情告 知陳秀葉等4人,經陳秀葉等4人應允。
⒊⑴前往林志漢位於嘉義市○區○○里○○路238巷11號住處 ,交付3,000元與有投票權之林志漢,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 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林志漢應允



後收受;⑵賴林秀鵲與邱茂雄另囑咐林志漢將其中2,000元 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陳珮瑩等2人並 轉告上情,預備對於陳珮瑩等2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 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林志漢尚未將 賄款交付陳珮瑩等2人前即遭查獲。
 ⒋前往楊陳量位於嘉義市○區○○里○○路238巷28號住處, 交付1,000元與有投票權之楊陳量,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 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楊陳量應允後 收受。
 ⒌⑴前往謝在坤位於嘉義市○區○○里○○路70巷73弄4號住 處,交付8,000元與有投票權之謝在坤,約定於同年12月3日 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謝在坤應 允後收受;⑵賴林秀鵲與邱茂雄另囑咐謝在坤將其中3,000 元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魏淑芳、謝 清弘及謝佩玲等3人,將其中4,000元轉交有投票權之鄰居許 金山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魏淑芳等3人交付賄賂,約定其 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謝在坤 尚未將賄款交付魏淑芳等3人前即遭查獲;⑶未幾,謝在坤 即前往許金山位於嘉義市○區○○里○○路70巷73弄6號住 處,將上述4,000元交付許金山,並告知上情,經許金山應 允後收受;⑷許金山旋將前情告知有投票權之妻吳秀花,吳 秀花亦同意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 ⑸惟許金山尚未將上情告知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許惠 貞及許新宗等2人前即遭查獲。
 ⒍⑴前往蔡永謙位於嘉義市○區○○里○○路70巷73弄41號住 處,交付5,000元與有投票權之蔡永謙,約定於同年12月3日 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蔡永謙應 允後收受;⑵賴林秀鵲與邱茂雄另囑咐蔡永謙將其中4,000 元各轉交1,000元與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陳碧鑾、蔡建蔚、 蔡建廷及陳慧娟等4人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陳碧鑾等4人交 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 ○○,惟蔡永謙尚未將賄款交付陳碧鑾等4人前即遭查獲。 ⒎⑴前往陳秀惠位於嘉義市○區○○里○○街131巷11號住處 ,交付5,000元與有投票權之陳秀惠,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 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陳秀惠應允 後收受。⑵賴林秀鵲與邱茂雄另囑咐陳秀惠將其中3,000元 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林弘一、林妙 齡及林雅雯等3人,將其中1,000元轉交有投票權之鄰居徐李 富蓉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林弘一等3人交付賄賂,約定其 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陳秀惠



尚未將賄款交付林弘一等3人前即遭查獲。⑶未幾,陳秀惠 即前往徐李富蓉位於嘉義市○區○○里○○路27號住處,將 上述1,000元交付與徐李富蓉,並告知上情,經徐李富蓉應 允後收受。
 ⒏⑴前往陳俊斌位於嘉義市○區○○里○○街125號住處,交 付6,000元與有投票權之陳俊斌,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 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陳俊斌應允後收 受;⑵賴林秀鵲與邱茂雄另囑咐陳俊斌將其中5,000元各轉 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陳李齊陳俊波、 林素貞、陳軍伶及陳博翔等5人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陳李 齊等5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 予候選人甲○○,惟陳俊斌尚未將賄款交付陳李齊等5人前 即遭查獲。
 ⒐⑴前往林漢章位於嘉義市○區○○里○○街340號住處,交 付4,000元與有投票權之林漢章,而林漢章之妻陳採雲亦在 場,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 選人甲○○,經林漢章、陳彩雲應允後收受;⑵賴林秀鵲與 邱茂雄另囑咐林漢章將其中2,000元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 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林瑞龍及李培汶等2人並轉告上情,預 備對於林瑞龍等2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 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林漢章尚未將賄款交付林瑞 龍等2人前即遭查獲。
 ⒑⑴前往陳昭財位於嘉義市○區○○街348號居處,交付2,000 元與有投票權之陳昭財,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 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陳昭財應允後收受;⑵ 賴林秀鵲與邱茂雄另囑咐陳昭財將其中1,000元轉交與同戶 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江美玲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江美玲 交付賄賂,約定其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 ○○,惟陳昭財尚未將賄款交付江美玲前即遭查獲。 ⒒⑴前往高素勤位於嘉義市○區○○里○○街12巷56號住處, 匆忙間交付14,000元與有投票權之高素勤,約定於同年12月 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高素 勤應允後收受;⑵賴林秀鵲與邱茂雄另囑咐高素勤將其餘賄 款各轉交1,000元與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簡明淡或鄰居高毓 敏等人並轉告上情,嗣因報紙報導甲○○其一樁腳行賄遭查 獲,高素勤僅將上情告知其夫簡明淡及鄰居高毓敏2人,並 向高毓敏表示迨風聲過了,再交付賄款,經高毓敏同意而期 約賄選,而簡明淡知悉賄款已由高素勤代為收受,亦同意行 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⑶惟高素勤尚 未將上情告知其餘之人前即遭查獲。




 ⒓⑴前往郭松男位於嘉義市○區○○街108巷9號住處,適郭松 男外出,邱茂雄與賴林秀鵲即將24,000元置放於郭松男住處 客廳桌上,隨即離去。翌日邱茂雄囑咐郭松男將其中21,000 元轉發與業已期約賄選之投票權人(詳後述㈡),並約定於 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 ,經郭松男應允收受;⑵邱茂雄另囑咐郭松男將其中2,000 元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2人並轉告上 情,預備對於郭松男之家屬2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上 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郭松男應允收受 ,惟郭松男尚未將賄款交付其等2人前即遭查獲。 ⒔⑴翌日6時50分許,前往嘉義市○區○○○路「城隍廟」, 交付16,000元與有投票權之蔡輝雄,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 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蔡輝雄應允 後收受;⑵賴林秀鵲與邱茂雄另囑咐蔡輝雄將其中15,000元 各轉交1,000元與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蔡美玲等15人並轉告 上情,預備對於蔡美玲等15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 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蔡輝雄尚未將賄款 交付蔡美玲等15人前即遭查獲。
 ⒕⑴翌日上午某時,前往林聰都位於嘉義市○區○○里○○路 57巷4號住處,交付5,000元與有投票權之林聰都,約定於同 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 經林聰都應允後收受;⑵賴林秀鵲與邱茂雄另囑林聰都將其 中4,000元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吳美 枝、林信榮、林佳美及林建志等4人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 吳美枝等4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 投票予候選人甲○○,惟林聰都尚未將賄款交付吳美枝等4 人前即遭查獲。
 ⒖邱茂雄前於同年10月中旬某日至翁同富位於嘉義市○區○○ 里○○路238巷31號住處,以每票1,000元之對價,約定於同 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 經翁同富同意而為期約賄賂。邱茂雄於本欲於同年11月11日 交付賄款2,000元與翁同富,並欲囑咐翁同富將其中1,000元 轉交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翁黃惠鈴,轉告上情,預 備對於翁黃惠鈴交付賄賂,約定其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 投票予候選人甲○○,但因天色已暗而未交付翁同富。 ㈡郭松男收受上揭賄款後,連續對有上開選舉投票權之人為下 列行為:
 ⒈於94年11月12日上午,以其使用之00-0000000號室內電話撥 打李茂洋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李茂洋表示已 收到賄款,李茂洋遂前往郭松男前揭住處,郭松男隨即交付



3,000元與無投票權之李茂洋,囑李茂洋將該賄款各轉交1,0 00元與其之前業已期約賄選之同居人李玉環李玉環之家屬 賴柏成及賴美雲等3人,並約定其等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 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嗣李茂洋告知李玉環 上情,李玉環復分別告知賴柏成及賴美雲上情,其等均知悉 賄款已由李茂洋代為收受,亦均同意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 ,投票予候選人甲○○
⒉⑴於94年11月12日上午,以其使用之00-0000000號室內電話 撥打羅武雄所使用之00-0000000號室內電話,向羅武雄表示 已收到賄款,羅武雄遂前往郭松男前揭住處,郭松男隨即交 付5,000元與有投票權之羅武雄,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 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羅武雄應允後收 受;⑵郭松男另囑羅武雄將其中4,000元轉交與同戶內其他 有投票權之家屬羅養德、羅振宗羅進德及陳美華等4人並 轉告上情,預備對於羅養德等4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 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羅武雄尚未將 賄款交付羅養德等4人前即遭查獲。
⒊⑴於94年11月12日上午,以其使用之00-0000000號室內電話 撥打其外甥吳文郎所使用之00-0000000號室內電話,向吳文 郎表示有事欲商量,吳文郎前往郭松男前揭住處,郭松男隨 即交付4,000元與有投票權之吳文郎,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 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吳文郎應允 後收受;⑵郭松男另囑吳文郎將其中3,000元轉交與同戶內 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吳陳芳英吳金和高立芹等3人並轉 告上情,預備對於吳陳芳英等3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 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吳文郎尚未將 賄款交付吳陳芳英等3人前即遭查獲。
⒋⑴於94年11月15日,以其使用之00-0000000號室內電話撥打 其外甥女吳佳穎所使用之00-0000000號室內電話,向吳佳穎 表示已收到賄款,吳佳穎遂前往郭松男前揭住處,郭松男隨 即交付9,000元與有投票權之吳佳穎,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 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吳佳穎應允 後收受;⑵郭松男另囑吳佳穎將其中8,000元轉交與其他有 投票權之親友吳雅莉、吳佳美及鄰居劉洪秋錦等8人並轉告 上情,嗣吳佳穎告知吳雅莉上情,經吳雅莉同意行使上開選 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而為期約賄賂,並預備對 於其餘等7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 投票予候選人甲○○,惟吳佳穎尚未告知其餘7人上情,且 未將賄款交付上揭8人前即遭查獲。
二、陳榮利先利用機會查訪探詢較熟識之親朋好友、鄰居戶內有



投票權之人數、投票及賣票意願等情形後,請對方將資料抄 寫於紙張上,陳榮利因不識字,遂於同年10月5日,至友人 何首邑位於嘉義市○區○○里○○路181巷8號居處,商請與 之具有上揭犯意聯絡之何首邑,將其所查訪探詢願意收受賄 賄者或其親友姓名、住址、戶內有投票權人數,共計97票之 零碎名單,彙整後抄寫於紙張上,並擬就其中48人,以每票 1,000元之對價買票;並以相同之對價,對於有上開選舉投 票權之何首邑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 投票予候選人甲○○,經何首邑同意而為期約賄賂,惟尚未 交付賄賂。陳榮利即自同年10月8日起至同年10月11日止, 依該名單之記載,連續對於有上揭選舉投票權之人為下列行 為:
㈠⒈前往郭乃元位於嘉義市○區○街里○○路103號住處,交 付5,000元與有投票權之郭乃元,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 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郭乃元應允後收 受;⒉陳榮利另囑咐郭乃元將其中4,000元各轉交1,000元與 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李淑惠、郭人魁、林淑貞及郭美 秀等4人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李淑惠等4人交付賄賂,約定 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郭乃 元尚未將賄款交付李淑惠等4人前即遭查獲。
㈡⒈前往徐美雲位於嘉義市○區○○里○○街90號之1住處, 交付5,000元與有投票權之徐美雲,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 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徐美雲應允後 收受;⒉陳榮利另囑咐徐美雲將其中4,000元各轉交1,000元 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白秀芳、白原菁、白麗琪及白 佳玉等4人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白秀芳等4人交付賄賂,約 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徐 美雲尚未將賄款交付白秀芳等4人前即遭查獲。 ㈢前往葉景鴻位於嘉義市○區○○里○○街90號之2住處,交 付1,000元與有投票權之葉景鴻,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 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葉景鴻應允後收 受。
㈣⒈前往黃哲夫位於嘉義市○區○○里○○街90號之10住處, 交付4,000元與有投票權之黃哲夫,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 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黃哲夫應允後 收受;⒉陳榮利另囑咐黃哲夫將其中3,000元各轉交1,000元 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黃曾美、黃淑琪及黃秀玲等3 人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黃曾美等3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 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黃哲夫尚 未將賄款交付黃曾美等3人前即遭查獲。




㈤⒈前往鄭錦隆位於嘉義市○區○○里○○街122號住處,交 付2,000元與有投票權之鄭錦隆,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 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鄭錦隆應允後收 受;⒉陳榮利另囑咐鄭錦隆將其中1,000元轉交與同戶內其 他有投票權之家屬鄭宋月女,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鄭宋月 美交付賄賂,約定其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 甲○○,惟鄭錦隆尚未將賄款交付鄭宋月女前即遭查獲。 ㈥⒈前往孫林美慧位於嘉義市○區○○里○○街124號住處, 交付4,000元與有投票權之孫林美慧,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 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孫林美慧應 允後收受;⒉陳榮利另囑咐孫林美慧將其中3,000元各轉交 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孫有信、林渭川及林 裕傑等3人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黃曾美等3人交付賄賂,約 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⒊嗣 孫林美慧告知孫有信上情,遭孫有信拒絕斥責,孫林美慧遂 將前開賄款返還陳榮利
㈦⒈前往許錦花位於嘉義市○區○○里○○街115號之2住處, 交付3,000元與有投票權之許錦花,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 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許錦花應允後 收受;⒉陳榮利另囑咐許錦花將其中2,000元各轉交1,000元 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王盈欽及王金德等2人並轉告 上情,預備對於王盈欽等2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 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許錦花尚未將賄款 交付王盈欽等2人前即遭查獲。
㈧⒈前往張榮通位於嘉義市○區○○里○○街113巷2號住處, 交付10,000元與有投票權之張榮通,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 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張榮通應允 後收受;⒉陳榮利另囑咐張榮通將其中2,000元各轉交1,000 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許麗華及張雅婷等2人,預 備對於許麗華等2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 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張榮通尚未將賄款交付許麗 華等2人前即遭查獲;⒊陳榮利另囑咐張榮通將其中4,000元 轉交與有投票權之丈母娘許沈玉枝及其戶內家屬,將其中1, 000元轉交與有投票權之妻舅許炳裕,將其中2,000元轉交與 有投票權之褳襟郭榮欽及其戶內家屬,並轉告上情,未幾, 張榮通分別將上述4,000元、1,000元及2,000元交付許沈玉 枝、許炳裕及郭榮欽,並告知上情,經其等應允後收受;⒋ 惟許沈玉枝及郭榮欽尚未將上情告知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 家屬前即遭查獲。
㈨⒈前往許惜桂位於嘉義市○區○○里○○路8號住處,交付



2,000元與有投票權之許惜桂,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 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許惜桂應允後收受 ;⒉陳榮利另囑咐許惜桂將其中1,000元轉交與同戶內其他 有投票權之家屬翁蓮,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翁蓮交付賄賂 ,約定其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 許惜桂尚未將賄款交付翁蓮前即遭查獲。
㈩⒈前往李怡潔位於嘉義市○區○○里○○街113巷3號居處 ,交付3,000元與有投票權之李怡潔,約定於同年12月3日 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李怡潔 應允後收受;⒉陳榮利另囑咐李怡潔將其中2000元各轉交 1,000元與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2人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李 怡潔之家屬2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 ,投票予候選人甲○○,惟李怡潔尚未將賄款交付2人前即 遭查獲。
⒈前往田茂森位於嘉義市○區○○里○○街113號之1居處 ,交付4,000元與有投票權之田茂森,約定於同年12月3日 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田茂森 應允後收受;⒉陳榮利另囑咐田茂森將其中3,000元各轉交 1,000元與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羅碧蘭、田旻玉及田博文等3 人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羅碧蘭等3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 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田茂森尚 未將賄款交付羅碧蘭等3人前即遭查獲。
三、林榮義部分:
㈠林榮義陸續利用機會查訪探詢較熟識之親朋好友、鄰居戶內 有投票權之人數、投票及賣票意願等情形,另委請與之具有 上揭犯意聯絡之李陳秋桃陳郭秀雲,以相同對價,幫忙尋 找賄選之對象,繼商請林蕭碧霞將自己、李陳秋桃及陳郭秀 雲所查訪探詢願意收受賄賂者或之前擔任里長或鄰長所知悉 之里、鄰民姓名、住址、戶內有投票權人數,共計148票, 彙整後抄寫於紙張上,於同年10月初某日,將該賄選名單攜 至甲○○上揭服務處交與甲○○甲○○依該賄選名單核算 並統計人數賄選人數為80人後,以每票1,000元之對價,隨 即將現金千元紙鈔80張及該賄選名單返還林榮義,囑咐林榮 義依該名單之記載,各交付1,000元給每位有投票權人,林 榮義或林蕭碧霞即自同年10月某日起至同年11月某日止,連 續對有上開選舉投票權之人為下列行為:
⒈林榮義於同年11月初,前往王慎言位於嘉義市○區○○里○ ○○路621巷49弄29號住處,擬以1,000元之對價,告知王慎 言將發予走路工,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 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王慎言同意而為期約賄賂。



⒉⑴林榮義於不詳時間,在嘉義縣中埔鄉後庄某處,交付2,00 0元與有投票權之許晃盛,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 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許晃盛應允後收受;⑵ 林榮義另囑咐許晃盛將其中1,000元轉交與同戶內其他有投 票權之家屬許李麵,並轉告上情,嗣許晃盛將其中1,000元 交付許李麵,並告知上情,經許李麵應允後收受。 ⒊⑴林榮義於不詳時間,在嘉義市○○路附近偶遇李宗賢,遂 交付2,000元與有投票權之李宗賢,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 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李宗賢應允後 收受;⑵林榮義另囑咐李宗賢將其中1,000元轉交與同戶內 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蕭郁玲,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蕭郁玲 交付賄賂,約定其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 ○○,惟李宗賢尚未將賄款交付蕭郁玲前即遭查獲。 ⒋⑴林榮義於不詳時間,前往賴清河位於嘉義市○區○○里○ ○○路669號住處,交付3,000元與有投票權之賴清河,約定 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 ○,經賴清河應允後收受;⑵林榮義另囑咐賴清河將其中2, 000元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賴林秀雲 、賴鍾慶,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賴林秀雲、賴鍾慶交付賄 賂,約定其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 惟賴清河尚未將賄款交付賴林秀雲、賴鍾慶前即遭查獲。 ⒌⑴林榮義於同年11月初某日,前往張鳳琴位於嘉義市○區○ ○里○○○路621巷49弄43號住處,交付3,000元與有投票權 之張鳳琴,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 票予候選人甲○○,經張鳳琴應允後收受;⑵林榮義另囑咐 張鳳琴將其中2,000元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 之家屬等2人,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等2人交付賄賂,約定 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張鳳 琴尚未將賄款交付等2人前即遭查獲。
⒍⑴林榮義於同年11月中旬某日,前往劉黃縀位於嘉義市○區 ○○里○○○路621巷49弄36號住處,交付4,000元與有投票 權之劉黃縀,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 投票予候選人甲○○,經劉黃縀應允後收受;⑵林榮義另囑 咐劉黃縀將其中3,000元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 權之家屬劉麗弘、劉長信及劉乃馨等3人,預備對於劉黃縀 等3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 候選人甲○○,惟劉黃縀尚未將賄款交付劉麗弘等3人前即 遭查獲;⑶林榮義另交付2,000元與劉黃縀,委由劉黃縀轉 交與其他有投票權之三姑劉月容及三姑丈陳明洲,嗣劉黃縀 將2,000元交付劉月容,並告知上情,經劉月容應允後收受



;⑷惟劉月容尚未將賄款交付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陳明洲 ,並告知上情前即遭查獲。
⒎⑴林榮義於同年11月中旬某日19時許,前往鄭文山位於嘉義 市○區○○里○○○路621巷49弄35號住處,交付5,000元與 有投票權之鄭文山,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 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鄭文山應允後收受;⑵林榮 義另囑咐鄭文山將其中4,000元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 有投票權之家屬鄭嚴秀英鄭勝安鄭勝仲鄭佩玲等4人 ,並轉告上情,嗣鄭文山將上情告知鄭嚴秀英,經鄭嚴秀英 應允;⑶惟鄭文山尚未將賄款交付鄭勝安鄭勝仲鄭佩玲 等3人,並告知上情前即遭查獲。
⒏⑴林榮義於不詳時間,前往劉東安位於嘉義市○區○○里○ ○○路621巷49弄33號住處,交付4,000元與有投票權之劉東 安,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 選人甲○○,經劉東安應允後收受;⑵林榮義另囑咐劉東安 將其中3,000元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 賴春滿、劉志倫及劉曉慧等3人,並轉告上情,嗣劉東安將 上情告知賴春滿,經賴春滿應允;⑶惟劉東安尚未將賄款交 付劉志倫及劉曉慧等2人,並告知上情前即遭查獲。 ⒐⑴林榮義於同年11月間某日,前往王昭元位於嘉義市○區○ ○里○○○路621巷49弄13號住處,交付3,000元與有投票權 之王昭元,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 票予候選人甲○○,經王昭元應允後收受;⑵林榮義另囑咐 王昭元將其中2,000元各轉交1,000元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 之家屬黃麗惠王清霖等2人,並轉告上情,嗣王昭元將上 情告知黃麗惠,經黃麗惠應允;⑶惟王昭元尚未將賄款交付 王清霖,並告知上情前即遭查獲。
⒑林榮義於同年11月15日16、17時許,在嘉義市○區○○路附 近,交付1,000元與有投票權之張振煌,約定於同年12月3日 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張振煌應 允後收受。
⒒⑴林榮義於同年11月16日15、16時許,前往許鄭美華位於嘉 義市○區○○里○○○路621巷49弄2號住處,交付2,000元 與有投票權之許鄭美華,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 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經許鄭美華應允後收受; ⑵林榮義另囑咐許鄭美華將其中1,000元轉交與同戶內其他 有投票權之家屬許舒婷,並轉告上情,預備對於許舒婷交付 賄賂,約定其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 ,惟許鄭美華尚未將賄款交付許舒婷前即遭查獲。 ⒓林榮義於同年11月20日16時許,前往羅晴山位於嘉義市○區



○○里○○路176號住處,交付2,000元與有投票權之羅晴山 ,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 人甲○○,經羅晴山應允後收受;⑵林榮義另囑咐羅晴山將 其中1,000元轉交與同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謝秀月,並 轉告上情,預備對於謝秀月交付賄賂,約定其行使上開選舉 投票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羅晴山尚未將賄款交付 謝秀月前即遭查獲。
⒔⑴由林蕭碧霞於同年11月中旬某日,前往李陳秋桃位於嘉義 市○區○○里○○街71巷5號居所,交付4,000元與有投票權 之李陳秋桃,約定於同年12月3日行使上開選舉投票權時, 投票予候選人甲○○,經李陳秋桃應允後收受;⑵林蕭碧霞 另囑咐李陳秋桃將其中3,000元各轉交1,000元與其他有投票 權之家屬李昌田李冠慧及李權達等3人,並告知上情,預 備對於李昌田等3人交付賄賂,約定其等行使上開選舉投票 權時,投票予候選人甲○○,惟李陳秋桃尚未將賄款交付李 昌田等3人前即遭查獲。⑶林蕭碧霞另交付16,000元與李陳 秋桃,囑咐李陳秋桃轉發與賄選名單上之其他投票權人(詳 後述㈡)。
⒕⑴由林蕭碧霞於94年10月底或11月初,前往陳白雪位於嘉義 市○區○○里○○路142巷25號住處,交付2,000元與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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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