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張德樹即祭祀公業張楊飄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被 上 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95年5月16日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關於追加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坐落於台中縣豐原市○○段824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為伊公業所有,被上訴人承租其中如附圖所示 76平方公尺之土地外,並與訴外人鄭慶榮(承租824A部分) 共同使用824D部分之巷道,自應按比例負擔此巷道之租金, 爰於第二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為擴張此事項之請求,求為被上訴人甲○○承租上 訴人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824地號如原判決附圖所 示824D 部份面積61平方公尺土地之租金,自民國94年1月1 日起調整為每年26004元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824D部分為公眾使用之既成巷道, 非伊所專屬使用之道路伊不同意上訴人之追加請求等語置辯 。
三、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訴所主張上開 824D 部分土地之使用事實, 為是否有租賃關係之另一租賃 關係事實,並非單純同一租賃之租金數額擴張事項、自為新 訴,為訴之追加,依上揭規定,被上訴人既不同意,即不許 追加,是其追加起訴,於法不合,自應裁定駁回之。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陳成泉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