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94年度,343號
TCHV,94,上,343,2006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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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騏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本院94年度上字第343號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十九萬六千八百十五元,逾期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起訴及提起民事第二審、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起訴之 訴訟標的為確認被上訴人甲○○與騏加股份有限公司間,自 88年1月12日起至94年3月24日止之董事兼董事長委任關係不 存在,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確認被 上訴人甲○○與騏加股份有限公司自88年1月12日起至94年3 月24日委任關係不存在期間6年2月又12日,由上訴人獲勝訴 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計算之依據,以上訴人陳報為 被上訴人騏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長,參與公司業務執 行,每月報酬為新台幣(下同)7萬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52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2579元、 第二、三審裁判費各為7萬8868元,計為21萬0315元,上訴 人除已各繳第一、二、三審裁判費4500元,計1萬3500元外 ,其餘19萬6815元,未據繳納,合計應補繳裁判費19萬6815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駁回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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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騏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