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95年度,185號
TCHM,95,附民上,185,200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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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戊○○
      丁○○
被 上訴 人 甲○○
      豐永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第一
審判決(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甲○○無罪在案(民國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三十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應併包括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九十五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九五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又原告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五○三條第一項規定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云云,然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如認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時,即無再適用該條但書之餘地(參考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裁判意旨),是本件尚無從移送民事庭審理,併予敍明。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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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永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