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887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之母 巫振卿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87號,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判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於民國95年10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11月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