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更(一)字,94年度,6號
TCHM,94,上重更(一),6,20061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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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
被   告 戊○○
          (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
      蔡振修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被   告 丁○○○○布
          (
選任辯護人 劉嘉怡 律師
      林永祥 律師
被   告 丙○○ ○○○○○
          在台無住居
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 律師
被   告 乙○○○○ BAH
          在台無住居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 律師
被   告 甲○○○○ ○○○
          在台無住居
選任辯護人 黃紫芝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戊○○丁○○○○布、丙○○ ○○○○○ SUNUWAR、乙○○○○ BAHADURGHALE、甲○○○○ ○○○○A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丁○○○○布、丙○○ ○○○○○ SUNUWAR 、乙○○○○ BAHADUR GHALE、甲○○○○ ○○○○A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 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9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2月3日 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5年12月4日起,第10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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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