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73號
再審原告 乙○○
送達代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核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79,67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再加計非財產權
訴訟部分之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繳納壹萬參仟玖佰貳拾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
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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