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選上訴字,95年度,47號
TPHM,95,選上訴,47,200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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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上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峻鳴律師
      蘇夏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4年度選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 95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選偵字第29、46、5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乙○○係民國93年第6屆立法委員台北縣第1選區參選人 莊碩漢土城區競選總部的副執行長,與被告丙○○(現任臺 北縣土城市市民代表,係莊碩漢土城區競選總部的主任委員 )為使不知情之莊碩漢能順利當選,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概 括犯意連絡,由被告乙○○先與選區內之部分社區主委洽談 ,以若社區住戶能投票支持莊碩漢,被告丙○○即會提撥其 市民代表配合款若干供該社區作旅遊經費之用,或者可提供 禮品與參加座談會之住戶,而達渠等投票行賄之目的。遂以 下列方式行賄:
(一)乙○○於93年11月5日下午9時30分許,以電話與台北縣土   城市○○路「萬家鄉富貴城」社區主委許書欽、委員吳淑   幀接洽,希望二人能在「萬家鄉富貴城」(以下簡稱「萬  家鄉富貴城社區」)召開管理委員會時,傳達該社區住戶 如能在本屆立委選舉時支持莊碩漢,被告丙○○即會提供 市民代表配合款新台幣(下同)9 萬元,供作「萬家鄉富 貴城」社區住戶旅遊經費之用。
(二)乙○○為爭取台北縣土城市身障自立協會(下以簡稱「土   城市身障自立協會」)之會員於本屆立委選舉時能投票支   持莊碩漢,分別於93年11月14日在土城市綜合運動場,及  11月21日在位於土城市○○路、中華路口附近之「第一保 齡球館」,該會舉辦槌球及保齡球比賽時,提供事先購置 的微波便當盒400 個贈與參加之會員,並請該會會員能投



票支持莊碩漢
(三)被告乙○○為取得土城市「珍愛故鄉」社區(以下簡稱「    珍愛故鄉社區」)住戶98戶能投票支持莊碩漢,經取得被  告丙○○同意後,於 93年11月9日購置「微波便當盒及杯 子」組合禮品100個,並於93年11月25日以宣傳車載往「 珍愛故鄉」社區,交予該社區警衛,準備送給該社區之所 有住戶,並請求支持莊碩漢
(四)乙○○為爭取土城區私人社團水噹噹後援會(以下簡稱「 土城水噹噹後援會」)之成員於本屆立委選舉時能投票支 持莊碩漢,並全力為莊碩漢拉票,乃向該後援會之成員承 諾選後將由丙○○撥付19萬之市民代表配合款供作旅遊經 費,並於93年11月25日,將土城農會贈予丙○○且鍋上印 有「土城市農會贈」等字樣之卡莉娜真空保溫提鍋30個, 轉贈該後援會之成員。
二、丙○○為爭取台北縣土城市清水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 清水協會」)之會員於第6 屆立法委員選舉時能投票支持莊 碩漢,與被告即該協會理事長甲○○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意 思聯絡,由甲○○於93年11月18日,先向位於台北縣中和市 ○○街22之6號之永固百貨有限公司(下稱永固公司)訂購3 公斤包裝的露比高級濃縮洗衣粉200 盒,預備作為行賄該協 會會員的禮品。93年11月28日上午,該協會在台北縣土城市 立圖書館清水分館一樓的清溪里活動中心召開第3屆第4次會 員大會時,永固公司依約將上開禮品送達,被告甲○○先於 會中向與會會員宣佈,會後的聚餐結束時,每一位會員均可 領取由丙○○所致贈的禮品1 份,丙○○並於會議結束前到 場發放立法委員候選人莊碩漢的選舉文宣,且上台致詞要求 與會會員皆能投票支持莊碩漢,旋即離開會場,而該協會之 與會會員,則均於餐會結束後各自領取上開貼有「土城市市 民代表丙○○敬贈」字樣的禮品後離開。
三、因認被告丙○○乙○○二人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1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之對選區內團體行賄罪嫌;被告 甲○○所為係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對選區內團體行賄 罪嫌云云(起訴書原載被告丙○○乙○○尚另犯同法第90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罪;而被告甲○○係犯同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罪,惟蒞庭公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已當庭陳明更正起 訴法條如上所述【見原審卷第二宗第182-183頁】)。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 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 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亦有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稽。其以情況 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 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 ,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有利被告 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32上字第67號判 例意旨亦彰彰甚明。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投票行 賄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 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 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 礎。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 等具有特殊身分者應嚴守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 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 ;行為人如發表「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或支持某 人」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已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 聞該言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 使之意思合致,應審慎認定,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 辦活動之場合中,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 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品發放之來源及活動舉行 之動機,是否確與選舉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在場之人主觀上 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或「不正利益」等情,一 律以投票行賄罪論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判決 參照)。
參、被告辯解部分:
一、不爭執部分:被告丙○○乙○○甲○○三人對下列事項 並不爭執:
(一)被告乙○○於93年11月5日下午9時30分許,曾於電話中與 萬家鄉富貴城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吳淑幀洽談丙○○提供 市民代表配合款新台幣9 萬元,供作該社區住戶活動經費 等事宜。
(二)土城市身障自立協會於93年11月14日在土城市綜合運動場  舉辦槌球比賽,及於同年11月21日在位於土城市○○路、  中華路口附近之「第一保齡球館」舉辦保齡球比賽。(三)被告乙○○經取得被告丙○○同意後,於 93年11月9日購 置「微波便當盒及杯子」組合禮品100 個,並於同年月25 日以宣傳車載往珍愛故鄉社區,交予該社區警衛,準備贈 送給該社區之住戶。




(四)被告乙○○於93年11月間,曾與旅遊業者黃美麗洽談由被   告乙○○爭取市民代表撥付19萬之市民代表配合款供土城 水噹噹後援會作活動經費之用;被告乙○○另於93年11月 25日,將土城農會贈予被告丙○○且鍋上印有「土城市農 會贈」等字樣之卡莉娜真空保溫提鍋30個,轉贈該後援會 之成員。
(五)被告甲○○於 93年11月18日,曾向永固公司訂購3公斤包   裝的露比高級濃縮洗衣粉200盒。並於 93年11月28日上午  ,該清水協會在台北縣土城市立圖書館清水分館一樓的清 溪里活動中心召開第3屆第4次會員大會時,永固公司依約 將上開禮品送達,被告甲○○在餐會未結束前中宣布會員 可領取禮品洗衣粉一盒,而該洗衣粉上貼有「土城市市民 代表丙○○敬贈」等字樣。被告丙○○亦於該餐會結束前 到場上台致詞,並請在場之人支持候選人莊碩漢,隨後離 開。
二、爭執部分:被告三人均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投票行賄犯 行,分別辯解如下:
(一)被告丙○○辯稱:我是土城市市民代表,在第6 屆立法委 員選舉中支持民主進步黨籍(以下簡稱民進黨)候選人莊 碩漢,有為莊碩漢助選,但沒有賄選的行為,檢察官起訴 的事實我其實當時我都不知情,是被告乙○○甲○○他 們自行決定要做的,那些也都不是賄選的行為等語。(二)被告乙○○辯稱:我是被告丙○○的助理,在第6 屆立法 委員選舉中支持民進黨候選人莊碩漢,並有幫莊碩漢開宣  傳車,但並沒有賄選的行為等語。
(三)被告甲○○則辯稱:我是清水協會的理事長,是中國國民   黨(以下簡稱國民黨)的黨員,在第6 屆立法委員選舉中   也是支持國民黨的候選人林鴻池,我在93年11月18日清水  協會開會時之所以會用被告丙○○之名義送洗衣粉給會員 ,是因為我感謝被告丙○○當年為我介紹工作,所以自費 作面子給被告丙○○,並不是為莊碩漢賄選等語。肆、被告所為不構成犯罪理由:
一、關於公訴意旨所指上揭壹一(一)所示被告丙○○乙○○ 二人共同對萬家鄉富貴城社區為投票行賄罪部分,公訴意旨 認被告犯罪無非係以:⒈被告乙○○於93年11月5日下午9時 30分許,以電話與萬家鄉富貴城社區主委許書欽、委員吳淑 幀接洽,希望二人能在萬家鄉富貴城社區召開管理委員會時 ,傳達該社區住戶如能在本屆立委選舉時支持莊碩漢,被告 丙○○即會提供市民代表配合款9 萬元,供作該社區住戶旅 遊經費之用。⒉被告乙○○許書欽吳淑幀二人間之監聽



譯文一份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一)公訴人所舉之上開監聽譯文之通聯,其發話人係萬家鄉富 貴城社區之委員吳淑幀,受話人則為被告乙○○,並非被 告乙○○主動致電予該社區之委員乙節,有上開監聽譯文 一份附卷可按(見93年度選偵字第29號卷第8頁反面)。(二)證人吳淑幀於原審審理時經提示上開監聽譯文後證稱:上 開監聽譯文是伊與被告乙○○的對話,93年間伊是萬家鄉 富貴城社區的管理委員,92年的時候我們有向被告乙○○ 爭取配合款,到了93年10、11月還沒有下來,因為年度快 要到了,伊才會在 93年11月5日下午我們社區開管理委員 會的時候打電話給被告乙○○,希望把這件事處理好,但 這筆配合款後來還是沒有下來;開會當時伊有把電話轉給 主委許書欽聽,伊不知道許書欽和被告乙○○說什麼,但 許書欽講完電話後也沒有跟大家說到支持莊碩漢的事;上 開這筆配合款是92年度的事情,和93年底的立委選舉根本 沒有關係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94-96、98、99 頁)。 其供詞經核與證人許書欽於原審審理時經提示上開監聽譯 文後證稱:上開監聽譯文是伊與被告乙○○的對話,93年 10月底我們社區有開一次臨時會,乙○○有來一下,但沒 有提到配合款的事情;同年11月5 日管委會是開月會,要 改選主委,伊想說年度要到,之前的事情要交接,該結案 的要結案,因為一、二年前被告乙○○有說要為社區爭取 代表配合款,但一直沒下文;所以委員吳淑幀才打電話給 被告乙○○,並把電話轉給我聽,當天伊和被告乙○○在 電話中所談的配合款,就是這件事,當時伊也沒有預期可 以爭取到配合款,因為伊的任期快到了,向公所申請的時 間也來不及,所以伊任內配合款不可能會下來,伊是想在 卸任之前把事情交代清楚。這件配合款和93年底立法委員 選舉沒有關係;被告乙○○在上開電話中雖然有提到要挺 莊碩漢,並請伊宣布一下,但伊只是隨口回答好,並沒有 在會中宣布這件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第二宗第 103-105 頁)相符。
(三)證人莊美霞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是萬家鄉富貴城社區的 管理委員,93年11月5 日伊有參與社區的委員會,那次開 會沒有看到被告乙○○;那次開會我們在討論社區修理坡 坎的事情,至於上開配合款的事情則是92年去申請的;當 天開管委會月會的時候並沒有宣布要支持什麼候選人,只 是我跟委員吳淑幀私底下在聊天,討論個人要支持誰而已 。乙○○在同年10月底來過社區一次,只有到警衛室發傳 單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106-108頁)。



(四)證人吳彥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是93年間萬家鄉富貴城 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上開配合款是92年我們社區辦理 尾牙時候,伊跟被告乙○○提過的;到93年我們主委許書 欽要卸任,有些事情要交接,所以才會追問前一年配合款 的事情,這是事後主委許書欽跟伊說他和被告乙○○的電 話內容,伊才知道;主委許書欽並沒有在開會的時候提到 這件事情;系爭配合款是92年度的配合款,與93年的選舉 沒有關係。另被告乙○○在93年10月底委員會臨時會當天 會議快結束時有到場,但沒地方停車,一下子就走掉了, 他有拿一疊莊碩漢的文宣,叫我們去幫莊碩漢捧個人場, 但是伊及莊美霞有回絕他,被告乙○○拿傳單來那次並沒 有提到什麼配合款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 84-90 頁)。
(五)證人彭金竹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是萬家鄉富貴城社區的 管理委員,93年10月、11月間分別有出席管委會的臨時會 及月會,會中都在談社區建設的問題,兩次開會伊都沒有 見到被告乙○○,可能是伊中途去上廁所所以沒碰到;上 開配合款的事情伊都沒有參與,也沒聽說主委許書欽跟被 告乙○○通電話的事情,伊只是聽其他委員說好像有配合 款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110-112頁)。(六)證人黃錦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是93年間在萬家鄉富貴 城社區擔任財務委員,上開配合款是92年的事情,因為我 們主委許書欽要在93年12月卸任,所以才在93年追問這件 事情;92年談這件配合款的事情時,並無談到選舉的事情 這完全與選舉不相干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91-94 頁) 。
(七)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雖指被告丙○○乙○○發給萬家 鄉富貴城社區上開代表配合款,為莊碩漢賄選云云。惟社 區主委許書欽於 93年11月5日與被告乙○○通話結束後, 並未於管理委員會中提及任何有關支持莊碩漢等情可見一 斑。況由證人吳淑幀許書欽、吳彥螢、黃錦鳳莊美霞 、彭金竹於原審之供述,可確定該項市民代表配合款係萬 家香富貴城社區於92年間欲透過被告乙○○爭取之補助經 費,而於該社區新舊任主委交接之時,由吳淑幀主動致電 被告乙○○詢問配合款申請之進度。縱被告乙○○於上開 與主委許書欽之電話中附帶提及請該社區主委許書欽為第 6 屆立法委員候選人莊碩漢拉票等語,亦屬競選期間常見 之助選行為,而該社區主委許書欽於爭取配合款當下,礙 於情面答稱「好、好」等語,亦屬人情之常;要難憑此情 狀即認定被動接電話之被告乙○○確有以配合款作為不正



利益為莊碩漢賄選之行為。至於公訴人另指上揭證人6 人 於審理中閃爍其詞,應以渠等於調查站所為之供述較為可 信云云,惟公訴人並未提出證據以資證明上開證人於調查 站所為之供述有何特別可信之情狀,本院自難僅以上揭證 人6 人於調查站中所言與原審審理所為證言稍有出入,即 認渠等於調查站中所為證言俱有證據能力。況且,縱依上 揭證人6 人於調查站中所為之供述,亦無一人提及此事與 被告丙○○有何直接關聯,亦無一人提及被告乙○○係以 上揭補助款作為其為莊碩漢賄選之對價,是該等審判外之 陳述亦非證明被告丙○○乙○○等人犯罪所適格之證據 ,均附此說明。
二、關於公訴意旨所指上揭壹一(二)所示丙○○乙○○共同 對土城市身障自立協會投票行賄部分,公訴人認被告犯罪無 非係以被告乙○○丙○○為爭取該協會於選舉中支持莊碩 漢,竟提供微波便當盒共計400個贊助該協會於 93年11月14 日、同年月21日之球類比賽活動等為其主要論據。惟查:(一)依下列證人之證詞,可證明土城市身障自立協會於93年11 月14日在土城市綜合運動場及同年月21日在土城市○○路 、中華路口附近之「第一保齡球館」,舉辦槌球及保齡球 比賽,所提供紀念品微波便當盒400 個,並非被告乙○○丙○○出資購買:
1、證人王文祥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是土城市身障自立協會 常務監事;我們協會於93年11月14日有在土城市綜合運動 場舉辦槌球比賽;於93年11月21日有在土城市○○路、中 華路口附近之「第一保齡球館」舉辦保齡球比賽;兩次比 賽都是我們理事會決議要購買紀念品送給參加的人;我們 辦這個活動的經費來源是蕭貫譽議員的配合款,理事會決 議購買紀念品後,指定由我負責去採購,貨款的部分是總 幹事蔡青陽去支付。我是向土城市弘隆禮品店的楊先生買 的,每個微波便當盒的單價30元,共買400個,花了12,00 0 元,由楊先生送貨到本會總幹事蔡青陽位於台北縣土城 市○○路328 號的投注站,由蔡青陽簽收並付款。因為被 告丙○○是我們協會的前會長,比較有經驗,所以我問他 要到那兒買比較好,透過被告丙○○的介紹,我才向弘隆 禮品店買,禮品是我自己去買的,並不是透過被告乙○○ 去買,也不是被告丙○○出錢;至於上開禮品也不是要送 給我們的會員,而是送給來參加比賽的人,上開比賽是全 國性的比賽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32-36頁)。 2、證人曾肇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土城市身障自立協會 之理事長,本會在上開時地確實有辦槌球錦標賽及保齡球



比賽,都有致贈微波便當盒當紀念品,都是由我們協會自 己出錢購買,不是被告丙○○出錢的;這次是分配由常務 監事王文祥負責採買,紀念品由總幹事蔡青陽簽收;我有 聽說是王文祥找被告丙○○幫忙找廠商去訂購,至於上開 活動經費應該是來自蕭貫譽議員的配合款等語(見原審卷 第二宗第37-39頁)。
3、證人蔡青陽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是土城市身障自立協會 之總幹事,本會確實有辦上開兩項球類比賽活動,其中93 年11月14日舉辦的槌球比賽是和土城市體育會合辦;93年 11月21日舉辦的保齡球比賽,是配合縣政府辦理國際身心 障礙者日系列活動,每年都有辦,是與內政部、台北縣政 府一起推展。這兩場活動都有致贈微波便當盒當紀念品, 是由常務監事王文祥負責採購的,東西是送到我位於土城 市○○路328 號的投注站由我簽收的;因為我是總幹事, 所以東西必須要我簽收、付款。我確定上開紀念品微波便 當盒是由本會預算內所支出的,至於經費來源部分,槌球 比賽是土城市體育會每年都會給我們3 萬元辦理活動,還 有蕭貫譽議員5 萬元縣議員的配合款;保齡球比賽部分是 由內政部、台北縣政府、中國石油公司補助,中油公司補 助1 萬元,其他時間太久忘記了;此外,保齡球及槌球也 都有另外收報名費。來參加這兩個活動的人,有從高雄、 臺南、苗栗、基隆等地,台北縣三峽、鶯歌、烏來等地都 有來,兩個活動總人數連義工有400 多人;上開便當盒是 廠商送來給我的,不是被告乙○○送來給我的等語(見原 審卷第二宗第41-44頁)。
4、證人即弘隆贈品禮品社負責人楊清宏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 稱:我是臺北縣土城市○○路29巷30號弘隆贈品禮品社的 負責人,93年11月間土城市身障自立協會有向我購買微波 便當盒400個,每個30 元,是王文祥來跟我買的,叫我送 貨到土城市○○路給蔡青陽先生,我認識被告丙○○,不 認識被告乙○○。王文祥來向我購買400 個微波便當盒時 ,有說是被告丙○○介紹他來的,叫我算便宜一點等語(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45-48頁第)。
5、另查證人吳淑幀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土城市身障自立 協會的理事,93年協會有舉辦槌球比賽,紀念品是由王文 祥負責處理的,那時王文祥說要找我們老會長被告丙○○ 幫忙,我誤以為紀念品是被告丙○○出錢贊助的,這是我 弄錯了,所以我才在調查站筆錄中說上開紀念品是被告丙 ○○贊助的,實際上紀念品是我們土城市身障自立協會自 己採購的,因為協會的事情全部都由總幹事負責,所以錢



應該是由協會總幹事蔡青陽付的;至於舉辦比賽的經費好 像縣政府也有出錢,其他部分我則不記得了等語(見原審 卷第二宗第94-97頁)。
(二)綜合上開證人所供,互核相符,自堪採信。足見本件土城 市身障自立協會舉辦上揭二種球類比賽所發放之紀念品微 波便當盒400 個,費用全係由該協會自行支出,經費來源 與被告丙○○全然無涉。公訴人所舉被告丙○○吳淑幀 之電話紀錄,及證人吳淑幀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均為 傳聞證言,核其內容與上揭事證不符,自屬無可憑信。是 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丙○○乙○○提供上揭微波便當盒 400 個予土城市身障自立協會為莊碩漢賄選云云,顯屬誤 會。
三、關於公訴意旨所指上揭壹一(三)所示被告丙○○乙○○ 共同對「珍愛故鄉社區」行賄部分,公訴人認被告犯罪無非 係以被告乙○○丙○○二人基於賄選之共同犯意,由被告 乙○○於93年11月25日駕駛宣傳車載運「微波便當盒及杯子 」組合禮品100 個前往珍愛故鄉社區,顯係為莊碩漢賄選為 其主要論據。然查:
(一)證人徐永宏於原審審理中證稱:93年11月間我在祥安保全 公司當組長,工作地點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131巷珍 愛故鄉社區大樓,之前珍愛故鄉社區要開住戶大會,都會 發邀請函給市民代表被告丙○○,請他提供摸彩品,也有 發給市長、縣議員林阿坤(已死亡)等人,所以被告乙○ ○以前就有送東西來過我們社區,因此我認識他。而被告 丙○○每年都會送東西給珍愛故鄉社區摸彩。93年11月間 ,被告乙○○路過我們社區被我遇到,我就跟他說如果有 東西要送的話,可以送過來,因為93年12月珍愛故鄉社區 就要開住戶大會,我們社區有98戶,所以我請被告乙○○ 送100 份禮物,多的可以給警衛,被告乙○○也說好。後 來被告乙○○送「微波便當盒及杯子」組合禮品100 個來 的時候,是我的下屬賴政賢收下的;我們主委許記聰當時 並不知情,是上開禮品送來後我才向主委報告,由主委裁 示是否同意。我跟被告乙○○聯繫這件事的時候,都沒有 提到什麼選舉的事情,但是後來這件涉嫌賄選的案子發生 後,我們社區為了怕惹麻煩,就把上開100 份禮品退還給 被告乙○○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169-174 頁)。所供 核與證人賴政賢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在祥安保全公司擔 任警衛保全員,93年11月間在珍愛故鄉社區服務;同年月 25日中午左右被告乙○○有送100 個微波便當盒到珍愛故 鄉社區,他有拿名片給我,說要貼在便當盒上,因為我們



社區每年那時候都要開社區大會,所以我以為被告乙○○ 是要拿給社區大會的禮物,所以沒有多問什麼,就把東西 暫時收下,並且將名片貼上去;後來我怕東西放在警衛室 會被偷走,就搬到儲藏室放好。我當時也有向被告乙○○ 說東西收不收我不能作主,還要再問組長或主委,當天稍 後我有向主委及組長報告,我隔天上班時,聽交班的人說 要把上開禮品退回去,原因我則不清楚等情相符合(見原 審卷第一宗第176-182 頁)。足見上揭「微波便當盒及杯 子」組合禮品100 個,係由珍愛故鄉社區之總幹事徐永宏 主動向被告乙○○索取。
(二)又本件被告乙○○提供上揭禮品予珍愛故鄉社區時,並未 提及為莊碩漢助選乙節,亦據證人許記聰於原審到庭證稱 :我是台北市警察局交通隊的警察,93年1月至12 月擔任 珍愛故鄉社區的主委,93年11月25日賴政賢有向我報告收 到市民代表被告丙○○送來的東西,說是要給我們社區開 住戶大會的摸彩品,但我先前在開會的時候,並沒有要發 邀請函給被告丙○○,所以我就指示將該禮品退回去。之 前被告乙○○就找過我一次,當時是徐永宏值班,徐永宏 用對講機通知我下去與被告乙○○見面,被告乙○○跟我 說市民代表被告丙○○聽說我們社區要開住戶大會,要提 供我們社區摸彩的獎品,問我好不好。我就說這個我沒有 辦法作主,我要等開委員會的時候大家來表決,我說所有 的事情都要經過表決,如果開完委員會決議有需要的時候 ,我會再跟他聯絡,請他提供禮品。我有聽前幾任的主委 說,被告丙○○都會提供禮品給我們社區開住戶大會時當 摸彩品,但這次後來我召開管委會臨時會,詢問委員是否 要接受被告丙○○的禮品時,有些委員表示反對,所以我 就沒有向被告乙○○要禮品;被告乙○○沒有經過我同意 就送上開禮物來我們社區,我也不能接受,所以我指示管 理員將這些禮物退回去,至於誰去退的我就不清楚了。這 件事被告乙○○只有跟我說他是市民代表丙○○派來說要 提供禮品給我們住戶大會,問我們是否有需要,從頭到尾 根本沒有提到立委選舉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18 2-187 頁)。證人丁○○○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我是被 告丙○○的太太,93年11月被告丙○○擔任莊碩漢競選總 部主委時,我偶而會去莊碩漢競選中心接電話,93年度選 偵字第29號第2宗第50-52頁以下的通訊監查譯文是我與被 告乙○○於93 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的對話沒錯,對話 中提到90個、100 個,是指要給珍愛故鄉社區開住戶大會 的紀念品,當時我並不知道紀念品什麼東西,那都是小姐



在處理的。因為我先生丙○○是土城市市民代表,選區內 的社區像是住戶大會,或中秋節、聖誕節等節日,他們都 會要求要提供紀念品,被告乙○○跟我說,本件紀念品也 是珍愛故鄉社區的住戶要的;不過因為這件珍愛故鄉社區 的住戶大會是在 93年12月4日開會,當時在立委選舉期間 ,我怕住戶或別人會誤會,所以才會在電話中對被告乙○ ○說:現在很敏感,不要在這個時候送禮物,不然搞不好 調查局就來了等語,並不是要被告乙○○賄選;上開紀念 品我有交待要30元以下的,因為要送的需求很多,所以也 不能買太貴的,由小姐打電話跟宏隆禮品行(址設台北縣 土城市○○路,負責人為楊清宏)訂購,我們送珍愛故鄉 社區這些東西,與莊碩漢的競選完全沒有關係,是我們平 常就在做的事;大部分的社區都有送,往年我們也有這樣 送珍愛故鄉社區等語(見原審卷第188-192)。(三)綜合上述,本件被告乙○○所辯上揭「微波便當盒及杯子 」組合禮品100 個,是珍愛故鄉社區總幹事徐永宏因該社 區召開住戶大會之故,開口向其本人要的,與第6 屆立法 委員選舉沒有關係等語,核與上揭證人4 人所為之證言相 符,且證人即該社區主委許記聰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隊之警察,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其所為證言當更堪 憑信。其他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乙○○丙○○有 以上揭貼有被告丙○○名片之「微波便當盒及杯子」組合 禮品100 個為莊碩漢賄選之犯意,自難遽論被告乙○○丙○○二人該部分賄選之罪責。
四、關於公訴意旨所指上揭壹一(四)所示被告丙○○乙○○ 共同對土城水噹噹後援會行賄部分,公訴人認被告犯罪無非 係以被告乙○○向該後援會之成員承諾選後將由被告丙○○ 撥付19萬元之市民代表配合款供作旅遊經費,並於93年11月 25日,將土城農會贈予被告丙○○且鍋上印有「土城市農會 贈」等字樣之卡莉娜真空保溫提鍋30個,轉贈該後援會之成 員,顯係為莊碩漢賄選等為主要論據。惟查:
(一)土城水噹噹後援會之組織為一支持民進黨之人民團體,且 於第6 屆立法委員選舉中決議支持民進黨籍候選人莊碩漢 等情,業據證人莊玉娟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我是土城 水噹噹後援會的會長,水噹噹後援會是在陳水扁總統第二 任競選時,總統夫人所號召成立的;93年11月間土城水噹 噹後援會決定支持莊碩漢,有部分會員也參與輔選莊碩漢 之工作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154、156頁),經核與證 人盧雪嬌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我是土城水噹噹後援會 的總幹事,我們在93年立委選舉中支持莊碩漢,幫莊碩漢



輔選,做造勢活動,幫忙發傳單等工作等語(見原審卷第 二宗第170-171 頁);及證人游麗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本次立委選舉時,土城水噹噹後援會土城會有開會決議要 支持莊碩漢,時間忘記了,地點在莊碩漢土城市○○路那 裡的競選總部,主席是會長林玉娟,大約有10個人開會, 決議結果是支持莊碩漢,要大家找一些支持莊碩漢的人, 用電話進行拜訪等語均相符合(見原審卷第175-176 頁) 均相符合,堪信為真實。上開土城水噹噹後援會既為第 6 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公開支持候選人莊碩漢,且實際為莊碩 漢助選之團體,則該團體之成員本屬莊碩漢之支持者,是 被告乙○○縱有約定招待該後援會之成員於選後出遊,或 致贈小禮品予該後援會之成員,客觀上亦應認屬慰勞工作 人員之性質,或助選人員勞務之對價,是否可認其該等行 為有賄選之主觀犯意,而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賄選罪責,即不無疑問。(二)又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招待土城水噹噹後援會之成員於 選後至花東旅遊一事,除被告乙○○及證人黃美麗二人就 此知情外,該後援會其餘會員對此選後出遊之計劃並不知 情,業據被告乙○○及其他證人莊玉娟等人證述明確,分 別證述如下:
1、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我請黃美麗策 劃三天兩夜台東旅遊的事情,並沒有告訴被告丙○○,我 是看到水噹噹後援會、還有安和國小的志工工作很辛苦, 所以想要爭取經費,來幫他們辦活動。我這麼想,和他們 有無投票支持莊碩漢並無關係,我本身也是安和國小的志 工。我是想向代表要配合款去旅遊,如果公所准的話,就 可以去,如果不准的話,就自費去。我到台東旅遊三天兩 夜的構想,也沒有告訴水噹噹後援會的成員,只有跟黃美 麗說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178-179頁)。 2、證人黃美麗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是土城水噹噹後援會的 會員,從事旅行社的工作,92年3 月曾經受被告乙○○委 託辦過土城市水噹噹後援會及安和國小的義工到花蓮兆豐 農場的旅遊活動,那次是自費,每個人交3,500元;93 年 11月間被告乙○○也曾要我為土城市水噹噹後援會規劃台 東三天兩夜的旅遊活動,他說要慰勞後援會的成員,並說 會跟被告丙○○爭取配合款19萬元來補助;但這只是乙○ ○的構想,後來並沒有成行,我當時很忙,也沒有完成這 個行程的規劃,我只是憑經驗跟被告乙○○說這樣的行程 可能要19萬元的經費。我希望被告乙○○的計劃確定好了 ,我再確定行程,但後來根本沒有看到配合款,也沒有辦



法對公所提出計劃,因此沒有實施,被告乙○○也沒有向 我催過這個旅遊的計劃書;我也沒有將這件事情告訴土城 市水噹噹後援會的其他成員或被告丙○○,這個旅遊的計 劃和選票根本無關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162-168 頁) 。
3、證人即土城市水噹噹後援會之成員莊玉娟、陳金蓮、盧雪 嬌及游麗玉等人於原審審理中經隔離詰問,均證稱:就上 開三天兩夜台東旅遊行程一事,全不知情等語(見原審卷 第二宗第155、161、170、174頁)。 4、綜合上述,足見本件被告乙○○僅對證人黃美麗提出招待 土城市水噹噹援會成員出遊之構想,並委由黃美麗規劃行 程,而未將此一消息對該後援會之成員宣布,可見被告所 辯應堪以採信。被告乙○○既未對土城水噹噹後援會之成 員告知有選後出遊之事,自不能認定有對該後援會之成員 賄選?公訴人此部分所指尚屬無從證明。
(三)其次,關於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於93年11月25日,將土 城農會贈予丙○○且鍋上印有「土城市農會贈」等字樣之 卡莉娜真空保溫提鍋30個轉贈土城市水噹噹後援會之成員 ,為莊碩漢賄選乙節,訊據被告乙○○丙○○均堅決否 認之。被告乙○○辯稱上開保溫提鍋是被告丙○○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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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固百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