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3912號
TPHM,95,上訴,3912,200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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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39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95年度訴字第1473號,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647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持有第一級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 叁包(合計淨重貳拾叁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 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拾叁包(驗後合計淨重柒拾玖點叁公克)沒收銷 燬之;吸食器壹組、分裝袋壹大袋、毒品安裝盒叁個、電子 磅秤壹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拾叁包(合計淨重貳拾叁點伍公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拾叁包(驗後合計淨重柒拾玖點叁公克)沒收 銷燬之;吸食器壹組、分裝袋壹大袋、毒品安裝盒叁個、電 子磅秤壹個均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本件犯罪事實均經被告坦白承認,其餘亦據原判決理由詳陳 ,並說明被告核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猶萌持 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 志薄弱,且未衷心悛悔,漠視法令之禁制,恣意濫用毒品, 其行可訾,惟尚知坦承犯行,兼衡其持有、施用毒品之種類 、期間、數量等一切情狀,而量處上開罪刑,核無不合,上 訴意旨徒以請求予以輕判而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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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