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給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39號
SCDA,105,簡,39,2017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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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劉建權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建淞
上列當事人間國民年金保險老人年金給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7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
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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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