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740號
MLDV,95,票,740,200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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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東鴻造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六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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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鴻造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