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5701號債 權 人 楊清安即楊清漢即兆億貿易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亦宏製衣有限公司、戊○○○○○○○、己○○、丁○○、乙○○、丙○○、汎祥實業有限公司、庚○○、陳石民即石頭包裝企業社、啟祥整理有限公司、鍾耀鴻、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亦宏製衣有限公司、汎祥實業有限公司、啟祥整理有 限公司等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 債務人皆已為解散登記,請一併陳報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 序及「清算人」。二、請陳報陳石民即石頭包裝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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