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28號
HLDV,95,除,128,2006111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楊豐銓 │有限責任花蓮第│95年1月23日 │20,000元 │No0000000 │5985 │
│ │ │一信用合作社營│ │ │ │ │
│ │ │業部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