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3365號
HLDV,95,促,13365,200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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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3365號
債 權 人 訊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晃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記載債 務人晃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籍「台中縣太平市」,非屬本 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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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晃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