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瑞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95年度易字第12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培麗
法官 楊仲農 法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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