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00號
SCDV,106,除,100,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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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余能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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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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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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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漁池宴會館有限│新竹第一信用合作│105 年12月31日│48,410元 │LA0866825 │ │
│ │公司 │社香山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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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