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5年度,96號
TNDV,95,財管,96,200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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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丙○○生前以所有座落於臺南 縣關廟鄉○○段565、567、569-1地號之土地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1800萬元予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嗣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8日死亡,聲請人執 行抵押權後,不足清償之債權額尚有00000000元,惟被繼承 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迄今亦無親屬會議為其選定 遺產管理人,致影響聲請人債權之行使,故聲請指定被繼承 人之次子丁○○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丙○○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慶92執速字第34581號債權憑證及 慧家家93年度繼字第1676號准予備查函影本各1份、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一份、土地他項權利設定(變更)契約書影本 共3份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堪信 為真實。次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而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 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 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丙○○之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等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已 漠不關心,關係人丁○○亦到庭陳明不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參本院95年10月26日訊問筆錄),而被繼承人之 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將 歸屬國庫,故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 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 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彭 振 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 伊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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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