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6年度,8號
SCDV,106,輔宣,8,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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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家)
                106年度輔宣字第8號
聲請人  徐淑美
代理人許惠君律師
相對人  徐研修
關係人  張德安
關係人  張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輔宣字第8號輔助宣告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6月2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民事家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蕙芬
  書記官 徐佩鈴
  通 譯 廖偉傑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徐淑美
  聲請人代理人許惠君律師
  關係人張德安
宣示主文內容:
宣告徐研修(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徐淑美(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 徐淑美
代理人許惠君律師
關係人 張德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少家法庭
書記官 徐佩鈴
法 官 楊蕙芬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宣示筆錄,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法條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37條第1項但書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第2項附件:
東元綜合醫院精神科精神鑑定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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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