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734號
TNDV,95,拍,1734,200611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丁○○○
            號
相 對 人 甲○○○○○○○○
            0之6
相 對 人 乙○○○○○○○○
            巷68
相 對 人 丙○○○○○○○○
            0之6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林顯瑞於民國82年1月21日向聲請 人借用新臺幣(下同)①800,000元②400,000元,約定清償 期為民國82年4月17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案外人林顯瑞未依約 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相對人甲○○○○ ○○○○○○、乙○○○○○○○○○○、丙○○○○○○ ○○○○因繼承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 件、本票影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734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
│001 │臺南縣│善化鎮 ○○○段 │366 │建│428.53 │3分之1 │相對人應有部分各3分之1。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