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殷連卿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①1,580,000元②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①自民國88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28年7月11日止②自民 國90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30年12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翰葳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殷連卿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92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 國93年9月30日止,按月繳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3年8月30日 起即未依約繳息,尚欠本金8,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 2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四、詎第三人殷連卿已於民國92年12月9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贈與予相對人乙○○。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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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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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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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 後壁鄉 ○○○○段│ 2112 │田│ 1,862.00 │全部 │設定最高限額│
│ │ │ │ │ │ │ │ │158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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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縣│ 後壁鄉 ○○○○段│ 2111 │田│ 1,274.00 │全部 │設定最高限額│
│ │ │ │ │ │ │ │ │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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