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536號
TNDM,95,訴,1536,200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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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吉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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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