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3089號
TPDV,95,除,3089,20061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089號
聲 請 人 汎亞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6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08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馬階紀念醫院 │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95年6月1日 │31,500元 │CR00000000 │ │
│ │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汎亞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