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3012號
TPDV,95,除,3012,200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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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01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0四九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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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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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股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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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建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91-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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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建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91-NX-0000000-0│ │ 1│ 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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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