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810號
TPDV,95,除,2810,200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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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810號
  聲 請 人 再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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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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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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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清美紙器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5年3月31日 │50,000元 │AV0000000 │ │
│ │黃進成 │京東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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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美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再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