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9504號
TPDV,95,訴,9504,200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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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0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普立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 寗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丁○○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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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立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