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9153號
TPDV,95,訴,9153,2006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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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1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精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精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精皇科技有限公司」。
原判決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一「被告精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精皇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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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