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湛昌運
訴訟代理人 徐建斌
被 告 豪瀚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有騰(原名郭忠昆)
被 告 彭千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 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明確。查:被告豪瀚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豪瀚公司)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民國104 年8 月10日經 授中字第1043362952號函為解散登記後,未向本院呈報清算 人,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單、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42、47、53頁),又被 告豪瀚公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時之董事為郭 有騰1人,依上規定,被告豪瀚公司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為郭有騰,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豪瀚公司於102 年5 月10日邀同被告郭 有騰及彭千芸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 約定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原借款動用期 間自102 年5 月10日起至103 年5 月10日止,由被告出具借 據或(及)票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 不得超6 個月,利息按短期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3.5 計算,
其利率調整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 ,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 率」加年息1.92 %計付。嗣因被告辦理變更契約2 次,將借 款期間展延,變更為自102 年11月12日至107 年11月12日, 借款利息計付方式改按年利率百分之4.8 計算,並依原告基 準利率(月調)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按原告新公告基準利 率(月調)利率加年率百分之2.27計算。上開借款如被告未 按期清償,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內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豪瀚公司於105 年12月12日後即未 繼續繳息,依其簽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6條規定,本筆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豪瀚公司應1 次清償全部借款,迄 今尚欠借款本金2,626,000 元及自105 年12月13日起按約定 利率年息百分之4.59計算之遲延利息(即以月調整基準利率 2.32加年息百分之2.27計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準此,被 告豪瀚公司既為前開借款債務之借款人,而被告郭有騰及彭 千芸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 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借據、授信動用申請書、變更契約、 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 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亦 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豪瀚公司為上開貸款之借款人 ,被告郭有騰及彭千芸為其連帶保證人,自均應就本件債務 負全部給付之責。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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