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7964號
TPDV,95,訴,7964,2006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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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964號
上 訴 人 甲○○(原名林永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雄企業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7964號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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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