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42號
上 訴 人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
554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捌萬貳仟肆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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