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79號
SCDV,106,訴,379,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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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官振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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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