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官振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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